企业用工与劳动关系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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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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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就可以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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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认为如果为企业做了事情,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了一定的劳动关系了,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正确的,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确定确实需要一方为企业一方为劳动者,但是企业用工就不能确定了,下面给大家说说企业用工与劳动关系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础的经济关系,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何时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另一种意见是从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用工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决定招用劳动者后,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包括安排劳动者到工作场地了解熟悉日后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直接安排劳动者进入实际的工作状态等。总之,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安排之日即视为“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就可以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算点实践中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签订劳动合同在前,实际工作在后,即签订合同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工作。《劳动合同法》第10条对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认为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合同最终没能履行,双方此时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不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医疗费等基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也不需支付劳动法意义上的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确定责任,即由过错方赔偿因其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是签订劳动合同在后,实际工作在前,即先工作后补签劳动合同。此时,也应当以实际工作之日或用工之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算点。《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意即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的宽限期,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项规定看似比较宽松,但是用人单位逾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工资。超过1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第三种情况是签订劳动合同与实际工作同时进行。这是最理想的状态,也是实际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0条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在正常情况下,劳资双方从建立劳动关系时起就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因为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做事的话,是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也可能会是雇佣关系,或者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劳务关系,而这三者之间虽然看起来是类似的,但其实是有本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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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与企业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与企业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br/>1、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当然,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r/>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典型的资合关系,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点人合性,但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资合的色彩更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是靠人合关系成立的,具体说就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来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间依附性关系比较强,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较高。<br/>3、主体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时,还要靠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br/>4、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br/>5、规模大小不同。合伙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因为它靠人的信用基础来成立,其规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会很大,股东也人数众多。当然,也会有些合伙企业的规模会比较大,但一般的合伙企业的规模都小于公司。<br/>6、出资方式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却不行。<br/>7、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而设立公司却有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00万元。<br/>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等,而企业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包括公司,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狭义的企业只指后者。<br/>(一)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br/>  <br/>(二)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br/>  <br/>(三)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br/>  <br/>(四)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br/>  <br/>(五)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br/>  <br/>(六)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开展经营活动,是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br/>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比较滞后。集团的设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企业集团的管理基本原则,集团的垄断,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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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联系
10w+浏览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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