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生涯
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启了他的法律执业之路,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时间。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多次得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他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程豪律师都取得了显著成果。比如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辩为挪用资金罪】中,为王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此外,他还成功办理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不起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不起诉】等案件,让当事人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无罪】案中,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最终使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民商案件代理
程豪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他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在民商案件代理中,他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再审改判挽回800余万元损失】的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再审改判挽回近百万元损失】的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在【建设工程相关案驳回对方300W诉请】中,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
程豪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面也有着卓越的表现。在【巨额劳动争议案驳回对方332万元诉请】的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他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无罪辩护案例
程豪律师还成功办理过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的案例。被告人贺某某,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经过辩护律师介入后,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最终被告人贺某某无罪释放。
程豪律师凭借其在各个领域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维护着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不断书写着自己辉煌的法律执业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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