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自2023年至今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她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在此之前,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使得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她执业以来处理案件达百余件,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
擅长业务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涵盖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她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在企业破产领域,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辩护方面,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还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
在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一案中,原告为薛XX,被告一为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我方当事人),被告二为新XX某西XX公司,还有第三人邵XX、冉XX等。2021年12月,薛XX与我方当事人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按要求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我方当事人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团队提交转账凭证,证实我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足额支付280万元,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我方当事人员工与薛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该表述构成对我方当事人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二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被告二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我方当事人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我方当事人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我方当事人将280万元货款支付至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的行为,且明确要求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二公司结算,我方当事人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我方当事人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合伙财产分割抗辩
在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案中,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团队的抗辩核心如下: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结合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处理案涉货物已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在这起案件中,若抗辩不力,被告将面临高达232万余元的财产损失,而律师团队通过专业、严谨的抗辩,不仅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还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彰显了法律对合法经营主体权益的保护,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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