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在许许多多的场合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合同的内容主要就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存在不安抗辩权这项权利,很多人不知道这个权利,比如说我国民法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民法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事项。
一、不安抗辩权是指什么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后,可能会发生一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非常情形,这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按合同履行其给付义务,则可能会面临着无法获得相应对待给付的风险,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防范这一风险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恶意所为,而是在经营中力所不及,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是严重的默示预期违约(笔者在下文将解释之)。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约定先履行给付义务,则有可能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自己的损失。因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经济能力的具体表现,是履约能力的具体体现。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商家,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危险。对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是一条弹性的规定,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本项条件的规定,只要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首先就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履行的一方可以暂时的停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如果大家对于我国民法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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