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独特职业经历与专业优势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够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此外,她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企业破产业务方面,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领域,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也完成了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然而,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经法院司法鉴定,确认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汽车商的承诺严重不符。经查,该车原车主曾在2021年进行重大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5034元,但汽车商在销售时未披露该信息。双方协商无果后,委托人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的各项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其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且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手汽车交易行则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委托人返还车辆,汽车商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及部分费用,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全面了解车辆情况,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构成欺诈。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婷律师团队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以认定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为核心,制定“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律师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汽车商的抗辩主张。在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的充分采纳,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对二手汽车市场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正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新疆某西瓜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西瓜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西瓜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西瓜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团队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农业公司员工与薛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西瓜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是因西瓜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西瓜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西瓜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了农业公司的付款行为,且要求双方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西瓜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本案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快速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为案件代理明确方向。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立案告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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