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双方互相负有义务,卖方要按时发货,而买方则要及时支付货款。如果先履行合同一方,发现对方存在合同违约的风险,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合同的履行。按照规定,行使人要通知到对方。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应该以什么方式通知对方?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分析。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应该以什么方式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在互负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其行使不是任意的,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方行使抗辩权不通知怎么办?
行使抗辩权没有进行通知就是单方面的决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抗辩权的行使没有效果,因此行使方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就属于恶意不还债。对于债务人不还债的情形,债权人的做法是:
1、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也就是说,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中有所体现:“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债权的行使,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还债的义务。
2、向法院起诉
先履行一方未通知并不还债导致后履行方的债权无法实现,这种情形下后履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对方履行还债义务。同时对由于对方不履行还债义务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结合上文,相信大家对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应该以什么方式通知对方有了一定了解。按照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其中就包括通知义务。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小编认为,最好是书面形式通知。毕竟行使抗辩权的效力是合同暂停履行,为了减少纠纷,应该以书面通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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