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业改制税收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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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在改制设立的过程,可能涉及的税项主要有:1、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及折旧抵扣。2、所得税的合并纳税。3、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契税。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税收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类型大致有五大类,一般来是各种企业类型之间时可以相互转型的,但是企业的资产具有稳定性,所以在改制时的程序也是比较麻烦的。涉及到金钱的问题时,一般都是需要交税的,非公司制企业改制税收有哪些?

1、企业改制设立时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企业在改制设立的过程,可能涉及的税项主要有:

(1)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及折旧抵扣;

(2)所得税的合并纳税;

(3)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契税;

(4)设立股份公司、移交各种合同、权力许可证及资金账簿相关的税收;

(5)员工安置、资产剥离相关的税收等。

2、企业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4、企业高管、技术人员等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性质股份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给高管人员派送股票认购权时,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的规定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的高管、技术人员等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①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由公司代扣代缴。②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

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6、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契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4)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7)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8)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7、如何判断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应不存在严重依赖。如果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般不存在问题,不同行业税收优惠占利润的比例差异较大,很难有个明确的指标判断是否为严重依赖,应关注下一年度是否存在被终止的情形。如果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地方性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则该等税收优惠必须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按审核实践需要满足: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且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一般不超过30%。

8、如何规范企业历史原因形成的税收缴纳问题以及相应规范运作的关注点?

当前企业经营业务复杂涉及的税种较多,涉及税收缴纳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较多,同时可能还涉及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企业所涉及的税收缴纳问题不同,企业改制中的税收规范也是重要工作之一。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主要税收缴纳问题及规范措施如下:

(1)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的直接税费欠缴。对于该情况,应督促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纳;

(2)调节纳税项。诸如:有些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方交易存在转让定价不公允、成本分摊不合理等情况,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有些企业将不能税前抵扣的费用,比如超过标准的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以往年度做了税前抵扣;以及其它因财务处理不规范产生的税收问题。对于上述情况,应督促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及时补缴税款,并调整相关财务处理。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应对相关税收欠缴、处罚事项进行判断,确认是否属于报告期内的重大违法行为,从而对上市整体进程进行合理安排;

(3)税收优惠失效。公司或其子公司可能享受不同的税务减免优惠,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实际中需要企业定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能由地方科技局认定)。某些企业在未能取得延续其税收优惠的有效批文、没有进行备案、或者未进行更新认定的情况下,仍采用原来的优惠政策申报所得税。对于该等问题,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应督促企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批文或进行企业特殊资质的认定,如无法完成,则要根据相关规定补缴税款或由股东承担相应的税收补缴风险。

所以在改制时需要清清楚是将企业从何种形式改制为何种形式,一般来说,按照法定流程办理改制手续,是不会出现漏税的现象的。一个企业进行改制后,难免会有人员的调动,对弈哪些下岗的员工,企业需要对于安置,此时也是需要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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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方案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现确定企业改制方案如下:)
一、发起人概况
1、历史沿革
2、现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其他基本情况)
3、生产经营状况
4、组织结构
二、改制设想
三、改制原则
1、产权明晰原则
2、杜绝同业竞争原则
3、减少关联交易原则
四、重组方案
1、资产重组
2、债务重组
五、重组后的投资结构和组织结构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七、股本结构
八、募股计划
九、募集资金投向(使用计划)
十、存续部分的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章)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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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问题有哪些?
1、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行为。2、资产结构失衡和资金分布不合理,经营资金的极度短缺。3、一些企业财经法纪意识淡薄,管理比较混乱,违纪违规问题普遍,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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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根据新股东收购净资产收购价格的不同情况分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1、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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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会计,现在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公司要进行股份制改制,那么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改制的财务整账问题,所以企业股份制改制会计处理需要注意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在当资产管理机构去企业资产评估值进行确认之后,必须严格参照评估结果,并且还需要在有效期之内进行调账。在资本公积科目范畴内,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该增设多个资产评估明细科目,找出评估净资产和企业实际账面资产之间的差额。在有效期以内,会导致企业中的诸多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等都出现价值摊销现象,因此,企业要结合资产摊销折旧额,再次重新调整资产评估价值。对企业中的固定资产来说,必须严格按照评估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和实际账面原值差额大小进行借或者是贷,因此,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则是按照评估确认固定资产净值和实际账面净值差额进行借或者是贷;而在“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中,则是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则和净值差额进行借或者是贷;对企业中的长期投资、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都必须严格按照评估价值和实际账面价值差额,进行借或者是贷;而关于资产科目借或者是贷,则是按照“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进行。
  
(二)对资产评估中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会计处理
  按原国家法律法规,将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等进行统一清理,上报相关财政管理部门,在得到审批之后,可以冲减英语公积金或者是资本公积金,如果有不足的地方,则需要冲销资本金;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建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由改建后的公司制企业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根据改建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公司制企业以及分离企业分期进行摊销。
  
(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要结合资产清理状况,认真对财产清册进行编写,并全面核实债权债务和资产损失。特别是针对资产盘亏、报废等情况,必须进行合理调整资产账户。针对不同财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借记“不实资产损失――资本公积”;对于那些确认已经无法收回的账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借记“不实资产损失――资本公积”;对于那些还没有弥补的亏损和没有处理的潜亏,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 “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 “递延资产”、 “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借记“不实资产损失――资本公积”;对超出三年不能将应付账款予以支付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资本进行转作,贷记 “不实资产损失――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
  
(四)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会计处理
  改制费用中按规定支付和提留的费用严格依据现行改制文件规定,分项详细计算,并由国企主管部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专项列支。
  
(五)改制过程中相关赋税问题的会计处理
  
1、契税
  企业制改造、股权重组、企业合并和分离等都需要对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等承受免征契税;企业出售:如果为国有企业出售,
首先要将原有企业的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必须要将原企业30%以上职工进行合理的安排,并且对购置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契税必须减半进行征收;企业关闭或是破产:当企业在破产之后,债权人有权可以对破产企业土地或者是房屋抵偿债务,免征契税,如果是非债权人,那么必须要将原企业中30%以上职工进行合理安置,契税减半;而如果将原企业所有职工都能够进行妥善安置,那么可以免征契税;其它:在企业改制时,对所属同一投资主体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进行无偿划拨,免征契税。
  
2、印花税
  资金账簿。
首先,对改制企业来说,在进行改革时,对新成立的企业来说,在新资金账簿中主要记载了资金或者是由于企业资本纽带关系导致资金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对已经贴花的部分不能再继续进行贴花,而没有贴花的部分则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要求进行贴花;
其次,对合并或者是分离新企业来说,在原有企业贴花处不能再进行贴花,而在还没有贴花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贴花;再次,关于企业内部的债权转股权所增加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贴花;
最后,在对企业进行改制过程中,对所增加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贴花;另外,企业由其它会计科目所记录的资金转变成实收资本或者是公积资金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贴花。在企业改制之前,要签订应税合同,但是,对于还没有履行的应税合同,在企业改制之后,只需要将执行主体进行变更,并且对所贴花部分不再进行贴花。一切由于改革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都免征贴花。
  
3、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   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时,要将评估增值部分作为所得税,确定企业的负债情况,并且还需要在递延税款当中进行详细的核算。结合我国所颁布实施的选择综合调整规定指出: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额无论为何种资产项目,都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成本、费用项目等过程中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而且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或者在递延税款当中进行冲转,要求调整期限不能超出10年。此外,又有文件指出:对国有资产转让的净收益,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全部上交到我国财政部门,而不能算入应纳税所得额当中,此种处理对策,不仅能够使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减少国有企业税款的流失,而且又不会给投资者利益带来任何损害。
  
(六)改制全过程经营利润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完成改制之后,一方面,对改制全过程中的损益表进行认真编制,对此期间企业整体的损益情况进行全方面了解。并且,对对资产负债表也要进行认真编制,从而对企业资产状况有一个全面了解。另一方面,和原企业的主管机构对改革全过程中的损益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必要,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对改制过程中企业损益情况加以审核。另外,新建企业要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如何对改制全过程损益情况进行处理。以上就是对您关于 企业股份制改制会计处理该注意什么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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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若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转移的,则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也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于存货、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资产无偿划转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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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已经建立了很久了,现在涉及到了改制的问题,所以咨询下关于企业改制补偿金如何收税?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简单讲,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却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结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终止。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情形,我国的新旧劳动法均有详细的规定。对于不同的情形,税法的规定是完全不一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指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随后,为进一步支持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该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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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
安置方案是开展职工安置工作的首要前提,在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安置方案。实践中,职工安置方案因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稍有不慎就可能步入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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