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常见劳动关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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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1、规范的劳动关系。2、事实劳动关系。3、非法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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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建立一般都是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的,劳动关系随着市场的需要也是有好多种的,我国常见劳动关系都会在市场运作中遇到,但是常见的劳动关系一般都有哪些呢,能一次性说出来的人不是很多,很多人都是了解其中的一两个,接下来,小编将帮助大家普及劳动关系的知识,告诉大家究竟有哪几种劳动关系。

一、我国常见劳动关系有哪些

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

(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

2、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

(1)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形式。

(3)放长假的形式。

(4)待岗形式,下岗形式。

(5)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

(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2)集体企业劳动关系。

(3)三资企业劳动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4、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

(1)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

(3)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等。

二、认定劳动关系存常见的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具备以上三项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2、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逃避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三项标准,那么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是双方实质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不符合上述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调整,劳务方只能通过劳务合同主张合同权利,无权依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主张劳动权益。

3、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

我国劳动法律禁止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劳动者只能向一个用人单位主张我国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同时为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的工作,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向其主张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交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避免劳动者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

退休职工依法享受退休福利待遇,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返聘,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退休再就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途径就是劳务合同,退休再就业职工必须慎重签订劳务合同,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只能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看到退休再就业职工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节约用人成本,业务成熟等优点,倾向聘用退休人员。鉴于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为降低企业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依法明确约定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5、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涉及到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合同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用工单位不能因为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就完全撇清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到目前为止,大家对于我国常见劳动关系都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劳动关系的种类呈现多样化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不同企业的要求,同时也是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的需要。企业和职工可以根据员工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可以继续浏览延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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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海外商标注册的方式之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可以赴北京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 2、海外商标注册的方式之二选择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与国内商标注册相比,申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更强、要求更高,一但某个环节出现失误,申请人的所遭受的损失将会更大。以前我国能够代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只有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少数几家商标代理组织,现在,所有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代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海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之一单一国家注册:单一国家注册就是无前提条件地向目标国申请商标注册,是目前申请国外商标注册的主要途径。其主要优点是便捷、灵活,不需要以已经在国内获得注册为前提。 2、海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之二马德里国际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是一种迅速增长的申请方式,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申请国外商标注册的主渠道。其主要优点是,一次提出申请,可以同里指定数十个缔约国;官费相对便宜;指定国必须在18个月内审查完毕效;维持商标有效的费用较低。 3、海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之三欧盟商标注册:注册欧盟商标,这种途径的好外是费用省,对于申请人来说程序比较简单,一旦获得批准,在全部欧盟国家有效。其缺点是,只要申请的商标与欧盟任意一个国家的在先权利有冲突,就可能被提出异议而不能批准。 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办理国际商标注册的难度比国内商标注册更大一些,因为不同国家对于商标注册有不同的要求,其相关的商标法法律法规也不仅相同,如果您要申请国际商标,不如还是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更安心。
我一个朋友现在想要进行商标注册,不知道应该要怎么弄,想要问一下商标申请常见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注册不熟悉的人来说,一般会有一些不了解的问题。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保障,对于商标持有人来说十分重要,因此需要加强对商标注册的关注,商标注册该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取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商标专用权,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我国法律的保护;
2、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强制注册除外),但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若被他人抢先注册,有侵权的危险,被迫停止使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注册的商标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只要获得商标核准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未经同意或许可,不得使用,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或以上的商标,商标局核准申请在先并驳回申请在后的,若同一天提出,核准使用在先的,若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5、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据《尼斯协定》国际分类规定的类别以及名称填报按类申请并缴纳费用,若系新商品或新服务,应附送说明;
6、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商标所受理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注册证公告商标所通知领证。正常批准约需18个月,若在商标局受理后,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或在公告期有他人提出异议的,所需时间则更长;
7、注册商标需在同一类其他商品使用的,改变其标志,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另行提出申请;
8、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9、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十年,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中这是比较常见的10大问题,大家应该要注意并稍作了解。当然,如果不想做这项复杂的工作,可以委托商标注册机构来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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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常见纠纷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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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在一家担保公司工作,在工作中我了解到担保公司也需要反担保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我想问问在我国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关于我国常见的反担保措施的解答:
反担保措施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常见的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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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时常见的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2、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3、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4、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5、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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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医患关系紧张的常见原因有哪些,医疗事故的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在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  所以,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和赔偿需要通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来认定,这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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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开展自己的工作,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请问一下大家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常见问题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用户无法登录怎么办?
  确认登录页面地址是否正确,是否按指定的入口进入登录页面。
  请确认用户密码是否输入正确。如仍无法登录,请联系系统管理员或者客服。
2、找不到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怎么办?
  
首先,依据要求,合同必须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发布了相关公告的项目,未发布公告的项目无法添加合同公告。
  
其次,列表第一次所展现的内容,是2015年3月1日之后发布的公告,要添加更久之前的公告,可以使用搜索功能。
3、为什么“代理机构”的下拉列表里面没有数据?
  搜索条件中的,代理机构为下拉列表,是为了方便采购人在输入代理机构信息时,避免输入错误而增加的,默认下拉框会提取改采购人所有合同公告中涉及到的代理机构信息。如果当前未添加任何代理机构,则下拉框应该为空。
  用户可以手动输入以代替下拉选择,也可以即时添加合同公告,将代理机构选项添加到下拉选框中。
4、附件为什么无法上传?
  如果使用版本比较高的浏览器,如IE10及以上,360或者火狐,谷歌之类的浏览器,则默认会采用新技术上传文件(HTML5的方式)。此时若无法上传,请修改浏览器兼容模式为最新的版本。IE为按F12,修改兼容性视图为最新的(EDGE或10)。
  如果是老版本浏览器(IE9及以下),需要确保浏览器安装了FLASH插件,确认有无flash插件最简单的方式是访问优酷,能播放视频,则已安装FLASH。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常见问题为你介绍如上
叔叔和爸爸在继承遗产方面发生纠纷,谁说谁有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中国遗产继承中常见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代位继承纠纷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有代位继承纠纷,依据此条即可保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利益。
二、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表妹的父亲死了。他的亲哥哥常年在外地。父亲的遗嘱为把所有财产交给表妹。于是涉及到遗产纠纷问题,请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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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继承纠纷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有代位继承纠纷,依据此条即可保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利益。
二、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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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遇到了。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问题。请问这类问题有哪些处理方式?
[律师回复]
一、代位继承纠纷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有代位继承纠纷,依据此条即可保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利益。
二、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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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关系是身份关系吗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身份关系由民法调整即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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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您好,本人的一位朋友在债券公司上班,刚刚步入公司所以对有关债券的事宜不太清楚。请问我国常见的债权凭证有哪些呢?它们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债权凭证着重强调和张扬了民法理论中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处于积极的主体地位。
首先,基于权利本位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需要,执行法院发放或执行债权凭证必须根据当事人(主要指债权人)的意愿实施,即须经债权人作出书面申请或口头同意的意思表示。
其次,债权凭证突出要求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积极履行执行举证责任。权利人出于自身利益使然,时刻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必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是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还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生产经营活动的线索,也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都始终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中,相应地执行无果的风险自然由当事人承担。
最后,执行法院处于超然的中立、公正性地位,依照职权和法律规定依据债权凭证公开、透明地开展执行工作,在债权凭证上较为直观、全貌地反映执行过程中的动态,如实客观地记载了每一次强制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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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在一个小区里面的,楼上那户人家最近好像是家里爷爷去世了吧,那一大家子人天天来跟这因为遗产继承的问题吵,吵死了一天天的。中国遗产继承中常见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几种呢?
[律师回复] 代位继承纠纷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有代位继承纠纷,依据此条即可保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利益。
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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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时效期间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的一个姐姐在单位跑业务,最近签了一个合同,但是对合同管理不了解,问一下请问一下我国一般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策略一:订立合同应由企业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即由企业法律部门管理。
既然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由企业法律部门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合同风险,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策略二:采取适合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模式。
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同,其选择合同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一些大中型以上的企业,因为其各部门分工不同,业务不同,其合同管理的模式应采取企业法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企业法律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应、销售、研发等)和所属各单位等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由他们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向企业法律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法律顾问部门随时检查和监督。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有效避免合同风险的发生。
策略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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