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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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
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在了解传来证据证明力之前,还是很有必要先搞清楚究竟什么是传来证据。一般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按照来源进行划分的话,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而实践中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其实并不一定就会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那究竟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二、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

传来证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实践中,原始证据可以说是一手证据,而传来证据则属于二手证据。但此时必不能单纯的就认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还需要根据证据实际证明的内容来进行判定。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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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在司法活动中,并不能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只能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于传来证据。因为不管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它们的来源都必须合法。来源不明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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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
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
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实在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原始证据确实有困难难以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制件等传来证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有: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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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借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传真借据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朋友因为疏忽导致借条过期了,这种情况下还管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所谓的借条过期,是指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债务人超过还款日期三年,未偿还款项,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情况。
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且只要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都视为债权未受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不起算。也就是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最长应在20年保护期限内行使权利。
但是借条真的过期了,也不代表不受理诉讼,债权人仍然可以去,也会依法审理,但是风险在于,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领受利益。而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会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建议债权人们关注手中借条的诉讼时效,以免影响权益。一旦诉讼时效届满,也不代表至毫无意义,但是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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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传来证据?
在司法活动中,并不能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只能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于传来证据。因为不管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它们的来源都必须合法。来源不明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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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的证明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据的证明效力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但如果借条存在必要记载事项的缺漏、书写笔迹、材质凭肉眼即能看出异常之处等情形,借条持有人即债权人有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一般而言,借条作为直接证据,能够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期等借款关系的主要内容,但就款项交付情况,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款项交付,应结合款项交付凭证加以判断。如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应提供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如款项系现金给付的。如款项系现金方式给付的,债权人不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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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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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能证明家庭暴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哪些家庭暴力证据能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
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书证
(1)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2)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3)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5、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6、悔过书 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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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的证据效力怎样证明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短信的证据效力就以离婚案件为例: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普及,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既有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每个手机号码之只能够在一部手机上收发短信,诱发新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 2、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时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第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总保存。 第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机库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恩呢该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采纳。 第三,提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或有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著名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型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对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能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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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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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证据怎样证明是家庭暴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明家暴的证据有以下这些: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 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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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
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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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律师回复] 对于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哪些家庭暴力证据能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
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书证
(1)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2)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3)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5、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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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3)法庭证据优先。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无利害关系的优先。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证据链条优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另外,法庭如果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效力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法官如何审查、判断传真件的证明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法官如何审查、判断传真件的证明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注意: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因为它是通过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而形成的复制件。一般来说;
(3)传真件的保存时间有限,应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则传真件尚不能单独证明法律事实,传真件上的显示信息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不必拘泥于法律对关联性有无更为具体的要求,传真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传真件证据的真实性被确定之后,法庭还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传真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根据传真的号码,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在决定是否采纳传真件为某案的证据时,寄发给接收人。具体说、,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仍要与原件核对一致才能产生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判断传真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连接的;
(3)传真件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电传,既可能被视为原件也可能被视为复印件,必须认定传真件的真实程度以及传真件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笔者就问题略谈自己的看法,必须有其它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如果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传真件是指发件人通过传真机向接收人发送书面信息而形成的文字资料,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也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对于证据保全,具有书证的特点,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临时有变更的,法官则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法官更为关注的是该传真件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法官在对传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的时候。从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笔者认为,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传真:
1,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传真件的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
4,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2)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传真件为证据原件;
(2)该待证事实是否是该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对于能否以传真件所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符合书证的特性,关键要从其真实性,供大家参考:传真件属于电文证据。因此,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自由裁量其是否具有关联性,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也应对传真件的原件存档处理。一般而言,从而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因为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其实质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均可能承担诉讼中不利的后果,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来佐证。一份传真件对于法官认定案件的事实是否具有作用:
(1)传真件能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去审查判断,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它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
2,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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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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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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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这样赋予了电子商务中电子由数据形成的证据的直接证据效力,使得电子合同和电子单证在法律上取得与书面材料同样的地位。这必将大大推动人们采取电子数据方式签订合同的倾向,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可以预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必将对电子商务中的证据问题作出更详尽的规定,从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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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
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
二、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
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8条就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甚至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从法律上承认了证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当然,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是否允许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的权力赋予了法官,并且是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例外予以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怎么区别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显示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被普遍采用,中国和世界各国读承认传来证据的效力。
传闻证据是显示着遗留的野蛮愚昧,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予承认,在中国仍在使用。
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的。
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始证据的保存方式。
如死尸,属于原始证据,尸体检验报告,属于传来证据。
受伤的身体,属原始证据,诊断证明,属传来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属于原始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属于传来证据。
垂危病人的陈述,属于原始证据,陈述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传来证据。
被砸毁的汽车,原始证据,汽车的照片,传来证据。
被烧毁的房屋,原始证据,现场的照片,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证据保存的一种方式,传来证据便于向法庭出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来证据会逐渐增多。
开庭时应当尽量出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不便在法庭出示(如尸体、汽车、被樵的保险柜、有毒的猪肉)或者不能在法庭出示时(如火灾现场、有撬痕的门窗、墙上喷溅的血迹),才可以以传来证据代替。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是法官和律师没有在场的情况下证人所作的证词。
传闻证据分三大类。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要求证人到法庭宣誓,然后当着控、辩双方作证,接受控、便双方的质询。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警方所的询问笔录和控方递交的证人书面证词,法庭不予接受。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很少出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依据警方的询问笔录定案。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
任何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法官判案依据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而不是依据检察官、辩护律师交叉询问取得的证言。法官拒收警察制作的询问笔录,是杜绝非法取证的最效有效手段。
保障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是法制的要求,我国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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