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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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

一、传来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诸如作为物证的原物,作为书证的原件,证人目睹有关犯罪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等,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合同纠纷中的书面合同,订货合同中的样品,对案件事实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作的证言等。在行政诉讼中,亲眼目睹违法活动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的陈述,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现场检查笔录、罚没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等,都是原始证据。由于这种证据直接从案件事实发生中产生的,即来源原始出处的证据,因此,一般来说,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较大,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比较强。

三、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

传来证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在我们进行判断传来证据的效力的时候,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等,如果是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那么,它们是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另外,我们在进行收集证据的时候,最好还是进行收集原件,如果是实在有困难,再进行收集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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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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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证据效力析评
[律师回复] 传真件证据效力析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可见,审查判断证据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查清案件事实从而进行裁判的关键性步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明确的判断。因此,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其提供的证据也必须符合证据规则所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那么,传真件从证据角度讲,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呢,这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真件由于传真文本上会显示传真的号码、时间等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复印件证据;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其作为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从法律角度分析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也不能与原件等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这要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以认定传真内容的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也就不能仅通过传真件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通过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履行应尽的证据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合同签定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应当注意唯一的传真件,做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做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保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均可能承担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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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借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传真借据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朋友因为疏忽导致借条过期了,这种情况下还管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所谓的借条过期,是指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债务人超过还款日期三年,未偿还款项,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情况。
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且只要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都视为债权未受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不起算。也就是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最长应在20年保护期限内行使权利。
但是借条真的过期了,也不代表不受理诉讼,债权人仍然可以去,也会依法审理,但是风险在于,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领受利益。而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会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建议债权人们关注手中借条的诉讼时效,以免影响权益。一旦诉讼时效届满,也不代表至毫无意义,但是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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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法官如何审查、判断传真件的证明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注意: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因为它是通过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而形成的复制件。一般来说;
(3)传真件的保存时间有限,应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则传真件尚不能单独证明法律事实,传真件上的显示信息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不必拘泥于法律对关联性有无更为具体的要求,传真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传真件证据的真实性被确定之后,法庭还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传真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根据传真的号码,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在决定是否采纳传真件为某案的证据时,寄发给接收人。具体说、,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仍要与原件核对一致才能产生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判断传真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连接的;
(3)传真件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电传,既可能被视为原件也可能被视为复印件,必须认定传真件的真实程度以及传真件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笔者就问题略谈自己的看法,必须有其它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如果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传真件是指发件人通过传真机向接收人发送书面信息而形成的文字资料,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也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对于证据保全,具有书证的特点,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临时有变更的,法官则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法官更为关注的是该传真件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法官在对传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的时候。从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笔者认为,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传真:
1,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传真件的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
4,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2)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传真件为证据原件;
(2)该待证事实是否是该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对于能否以传真件所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符合书证的特性,关键要从其真实性,供大家参考:传真件属于电文证据。因此,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自由裁量其是否具有关联性,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也应对传真件的原件存档处理。一般而言,从而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因为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其实质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均可能承担诉讼中不利的后果,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来佐证。一份传真件对于法官认定案件的事实是否具有作用:
(1)传真件能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去审查判断,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它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
2,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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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 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1、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2、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 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 时间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4、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6、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规定,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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