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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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有哪些

关于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每个公民都知道的。可是,国家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可能会修建许多用于公众服务的建筑设施。土地属于国有资源,国家在进行土地分配和利用的时候,针对有些特殊情况,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律图小编将针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有哪些的问题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适用税额

(二)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乘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600000乘(1-20%)乘0.012/12=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2乘300 3乘15乘60)/12=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乘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 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 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50

以上资料已经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土地如果用来建设公共设施、国家,军队用地等用地,针对这些,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但是,如果不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在使用土地的时候。还是应该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税收标准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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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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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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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至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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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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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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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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