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清偿顺序上,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若合伙人内部有约定分担比例,依约分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合伙人清偿后,有权按内部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比如,合伙企业欠甲公司货款,先用企业财产还,不够时普通合伙人需补齐,有限合伙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总之,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遵循先企业财产、后合伙人责任的规则,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二、合伙企业的法人代表有几个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的概念,而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有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那么其他合伙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若未明确约定,各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所以从执行事务合伙人角度,可能是一人单独执行,也可能由多人共同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以货币出资自不必说;实物出资指用房屋、机器设备等,一般要评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涵盖商标权、专利权等,同样需合理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以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特有。因劳务出资价值不确定、难以转让,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在探讨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要如何清偿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债务清偿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当某一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另外,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又该如何承担,这些都是与债务清偿紧密相关的问题。如果您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更多细节,或是相关后续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解决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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