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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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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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经济利益以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企业单位会修建各种各样的工程,为了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会要求在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在青岛市,修建的住宅建筑,需要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六)外墙保温质量;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智能建筑安装质量;

(十)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表3);

对于建设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四)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九条 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肆份,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分别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竣前检查资料时交质监机构监督员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出现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在于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也是提高验收效率的需要,在验收时,所有的工程师,需要服从验收单位的负责人的指示,分工协作,在验收工作完成后,需要制定书面的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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