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介绍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拥有1650xxxxxxxx82969的执业证号,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律所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一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优势显著,能为企业提供全流程解决方案。此外,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她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处理案件百余件,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还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处理企业破产纠纷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该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该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案件由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丁婷律师代表被告某矿业公司应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在破产清算期间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补偿费计算标准和年限是否合法、恢复原状请求是否应支持。
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在2020年7月申报过债权,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起诉。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丁婷律师在该案中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程序主张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全面反驳原告诉请。其专业有力的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驳回起诉,保障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应对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后撤回保全费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按其计算方式应得净额,但被告未支付侵害其权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未清算时能否径直分割款项、原告是否滥用诉权。丁婷律师一方的抗辩核心包括: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仅提交的明细表无法证明被告义务,且“挂账”行为可能是分红;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曾就部分货物有相反主张;合伙未清算,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被告处置货物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合伙人合伙经营未清算、未终止合同,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款项为合伙利润,其请求本质是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财产。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丁婷律师团队在该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滥用诉权嫌疑,结合另案判决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原则,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巨额不当付款责任。
总之,丁婷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乌鲁木齐的法律界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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