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信息
尹艳华律师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与合伙人。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和文学双学士学位,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其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山东滨州地区。
过往荣誉履历
工作多年来,尹艳华律师在当地法律界积累了良好的口碑,获得诸多荣誉和任职。她是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同时是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刑事辩护专长
尹艳华律师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在处理案件时,她始终秉持“法律不放弃每一个值得辩护的人”的信念,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比如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她紧抓37天取保关键节点,仔细审查证据,发现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在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她通过深入研究,推翻检察机关三年量刑建议,成功变更罪名助当事人获得缓刑。
代表性刑事案件
陈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陈某被拘留后,家属委托尹律师,律师会见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因涉案金额高,取保申请未被批准。在公安提请批捕后,她申请不予批捕,第37天陈某成功取保。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历经两次退补,她抓住证据矛盾出具不起诉意见书,经沟通和听证会争取,最终陈某存疑不起诉。
赵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赵某被刑拘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有期徒刑三年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尹律师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罪名,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该案为山东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她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朱某上诉后,她继续代理二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构成一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减少了罚金。
罗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案:罗某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公诉人建议有期徒刑五年。尹律师提出证据不足问题,经两次延期,案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康某在前罪缓刑期间又涉相同罪名不同事实犯罪,尹律师提出最轻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合并执行缓刑。
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诉机关起诉并出具四年有期徒刑量刑意见,尹律师申请补充调取无罪、罪轻证据,最终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从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最终审判机关判处缓刑。
张某某涉嫌受贿案:作为监委侦察督办案件,经依法辩护,法院采纳意见从轻判处。
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尹律师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不构罪不起诉决定。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原本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尹律师从证据出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
黄某某涉嫌诈骗案:黄某某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来委托,因处于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而紧张。尹律师阅卷后与当事人沟通,出具涉嫌帮信且应做不起诉处理的意见,经沟通,案件退回公安补充证据,变更为帮信重新提交,黄某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此外,还有涉案金额65万元的诈骗罪案件,2024年9月30日办理取保,2025年9月30日解除取保撤销案件;以及2025年10月23日涉嫌开设赌场案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婚姻家事业务
除了刑事辩护,尹艳华律师也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她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和实战经验运用到婚姻家事纠纷处理中,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面对涉及刑事元素的婚姻家事案件,如一方刑事犯罪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刑人员抚养权纠纷、婚内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案件,她能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精准梳理案件脉络。例如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里,她既代理刑事部分辩护,又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全方位权益保障。
民事案件代理
尹艳华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方面也有出色表现。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上诉人王XX、李X与被上诉人马XX、原审第三人刘X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她作为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东滨XX将车辆运抵西宁,但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马XX主张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二审中,她协助马XX提交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为东滨XX承担运费变化责任,且未提供车辆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导致马XX购车目的不能实现,马XX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王XX、李X为原东滨XX股东,东滨XX未经清算即注销,应对马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王XX、李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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