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执业基础
吴静律师就职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7342。她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教育背景上,她拥有新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还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民商法,这为她打下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她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工作严谨高效,善于倾听客户需求并提供可行法律建议。
社会职务与经验积累
吴静律师担任着多项重要社会职务,她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以及兵X农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兼职仲裁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她在法律界的权威地位,也进一步锻炼了她的仲裁和调解能力。此外,她曾在行政单位任职多年,在法院系统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的处理,还担任过多家银行、央企和各类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
擅长领域分布
吴静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公司纠纷和合同纠纷。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余件。在刑事辩护方面,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在公司纠纷和合同纠纷领域,她也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能为企业客户解决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某物业公司(委托人,被告)因原外包保洁服务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身亡,被该员工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该物业公司自事发当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意图将工伤赔偿责任转移至物业公司。原告方主张,物业公司在服务外包合同到期后,以开会、通知体检、发送面试及录用短信等一系列行为,对原保洁团队进行了直接管理和招用,应与死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物业公司则辩称,其与某保洁公司之间系合法的服务外包合同关系,对保洁人员的日常管理、打卡要求等均系基于外包合同履行的正当监督义务,不构成直接的用工管理。死者系保洁公司员工,工资由保洁公司发放,且其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吴静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认定:第一,死者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物业公司发送面试、体检通知等行为,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前的磋商阶段,不能等同于实际用工管理或劳动关系建立;第三,死者生前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其自身参保情况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服务外包模式下,发包方(物业公司)对承包方(保洁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监督、通知体检、面试等行为,是否构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院明确,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在于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统一。外包关系中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合同履行的必要措施,不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建立。此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律师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吴静律师展现了多方面的价值。首先,她精准定位案件核心,有效切割法律责任。紧扣“服务外包”的法律性质,成功向法庭阐释了外包管理与直接用工管理的本质区别。通过梳理合同、通知函、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链条,清晰呈现了保洁人员仍隶属于原保洁公司的事实,将物业公司的责任风险有效隔离。其次,她敏锐捕捉关键事实,锁定制胜法律要点。在案件审理中,敏锐地发现并着重论证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一程序性前提问题,通过提交户籍证明等证据,牢固确立了死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这一核心抗辩理由,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再次,她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引导法院正确裁判。针对原告方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理由的主张,准确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阐明该情况仅影响劳务关系的性质认定(是否可按工伤处理),但并不反向赋予超龄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混淆。最后,她维护企业合规模式,保障正常经营管理。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避免了潜在的巨额工伤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物业服务行业普遍采用的、合法的业务外包模式,明确了发包方合理监督权的边界,有利于企业在合规框架下灵活用工、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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