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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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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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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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工作中意外难免会发生,特别是从事危险性很高的劳动者,如果意外发生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严重者可能死亡。而在工伤等情况需要给受害者赔付时就需要伤残的鉴定,其标准非常详细具体,说明了多有伤残的级别等级,那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Ⅰ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二)Ⅱ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三) Ⅲ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四) Ⅳ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五) Ⅴ级伤据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六) Ⅵ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七) Ⅶ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八)Ⅷ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Ⅸ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十) Ⅹ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一般造成严重创伤丧失了行为能力的基本都是一级伤残,其他不同程度的损伤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定级,最轻的如指头的断裂、肋骨的断裂等都属于十级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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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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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司法鉴定鉴定标准是什么
十级评定,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1、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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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是人身侵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如果是工伤: 1、工伤十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2、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 3、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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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制定的伤残司法鉴定鉴定标准中,司法鉴定也是将人身伤残程度进行了十个级别的划分,其中第一级别是属于程度最为严重的。按照我国制定的司法鉴定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来看,基本上当事人如果鉴定的结果显示为一级的话,虽然说还有正常的生命迹象,但是生活已经完全不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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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及因劳务关系造成的伤害由市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建立了劳动关系造成的工伤,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扩展资料: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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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鉴定机构的选择有两个渠道:
1、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及因劳务关系造成的伤害由市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建立了劳动关系造成的工伤,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扩展资料: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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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伤残标准新规定
最新颁布的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标准最新规范的司法鉴定伤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我们将伤势划分为共计十个级别,其中,一级伤残被视作最为严重的情况,而十级伤残则属于伤害程度较为轻微的那一类别;其次,当涉及事故伤残的司法鉴定时,申请人需提出正式的鉴定申请,同时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在鉴定机构受理并立案之后,您需要耐心地等待评审得出鉴定结论,最终,鉴定机构将会以书面形式向您通报鉴定结果;最后,本条法律依据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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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后,多久才能做伤残鉴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在伤残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就可以进行索赔了。根据事故性质不同向责任方索赔,或者向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赔偿费用。工伤赔偿包含公司支付部分和社保支付部分,员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应该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工伤待遇。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支付的工资按月支付,如有伤残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协商支付。如果员工和单位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出现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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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发生交通事故受了工伤,工伤认定后想去做伤残鉴定,请问这个鉴定是在伤残鉴定中心做的吗?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1、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交警机关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如果不愿意采用以上方式,还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4、肢体鉴定时间一般是受伤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受伤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鉴定一般在二十日内完成。
  
5、根据交通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是否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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