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双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一个违约条款,但是实际生活中合同违约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这时可以主张行使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它们是有区别的,构成要件也不同。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包括哪些?下面请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包括哪些?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三、如何执行不安抗辩权?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包括合同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后履行一方出现违约风险、并且没有提供担保等。当这些条件满足后,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的中止合同的履行,这样可以避免自己陷入合同诈骗陷阱。这种抗辩权是暂时性的,如果不利因素消除,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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