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主体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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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的子女和无民事行为的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18周岁成年,那么18周岁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们理所当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其中有一个例外,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视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承担全部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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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现象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甚至发生在自己的身边,而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在离婚时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称承担,通常孩子,如果是未成年人就有要求父母给予生活费的权利,那追索抚养费主体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主体界定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关于“未成年的子女”,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18周岁成年,那么18周岁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们理所当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其中有一个例外,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视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承担全部的民事义务。父母对于符合上面这种条件的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也就是没有必要付给他们抚养费。

其次,有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来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指出在校就读的学生是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所以近年来大学生状告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初中以上就不再是义务教育了,所以父母没有义务再去为大学生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当然,从伦理道德来说,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因为一个民族要发展,就必须保证他的公民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我国规定的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但是在很多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年限远远不止九年,有些国家把大学高等教育也列入到了义务教育的计划当中。

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是很发达。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教育的经费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即允许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实际上由于家的财政投入不够,高等教育变成了以收取学费为主,而且高等教育的学费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子女在上大学的时间绝大多数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与父母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上大学的各种负担是很重的,如果父母确实没有支付能力,子女又已经年满18周岁了,再要求父母为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就相当不合理,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而且接受高等教育是一项智力投资,在现有的条件下,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就业的条件就越好,得到的回报就越多。这项智力的直接收益人是子女自己,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应当由子女自己来支付这项费用。而且国家现在取消了高考的年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学校也通过各种方式,如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来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所以子女不依赖父母支付费用而靠自己努力来完成学业业也不是不可能的。

对于成年子女,如果因他智力低下、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对其依然负有抚养义务,这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沔,父母不得以子女已满18周岁拒绝付给抚养费。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因为主观的原因不愿意参加工作,想靠父母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父母对此则没有抚养义务,子女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取得所谓的“抚养费”。

那么孩子就有权利去要求父母给予一定的抚养费。如果孩子是成年人,并且有没持自身经济需求能力的情况下父母也就没有义务去给予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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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孩子年龄的大小都可以让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作为原告,所以追索抚养费的起诉主体是符合抚养费要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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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男朋友小的时候爸爸妈妈就不要他了,他现在想要追回抚养费。请问各位律师抚养费追索主体是谁,谢谢
[律师回复] 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种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够完善。权利人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而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不足支付时,应由义务方对义务的承担进行重新约定,而作为权利人的子女,其抚养费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权利就未实际受到侵害。进一步说,只要抚养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抚养义务,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是要求变更抚养费,这种变更属于对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的变更。
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
最后,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综上,只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才是最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权利救济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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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追索抚养费的主体规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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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与家人现在发生赡养问题纠纷,已经上诉到了法院,请问追索赡养费的适格主体,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法律上是有个诉讼时效的说法。可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在身份关系存续、赡养条件存在期间,是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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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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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赡养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转继承人可否做为追索赡养费案件主体起诉,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你好,我儿子和女儿有钱不养我,我想问问追索赡养费的适格主体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 追索赡养费的适格主体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适格主体问题在实践中的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各基层法院争议比较大,做法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律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一方义务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以另外一方抚养义务人为被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由其所需,为其所用的,理所当然应是权利人,在追索抚养费纠纷中应列原告。而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不能作为原告。
2.以父母双方为原被告,未成年子女不列为当事人。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不是权利人本身,不能做原告。权利义务是相对应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多尽了义务而产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所作的处置,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故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
3.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对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应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案情确定父母一方或子女为原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不同的案件其具体案情不同,有些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导致纠纷产生,有些是因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而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请求导致纠纷产生,有些是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纠纷产生,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在不同的案情中,利害关系不同,矛盾双方不同,诉讼主体便不同,因此,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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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关于抚养费之诉,直接关联者为子女。当抚养方遭遇对方拒付抚养费,有权代表子女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处理主体视情况而定:1)已签离婚协议,违约方可起诉要求支付;2)未协商或诉讼确定,监护方可起诉确立抚养费;3)已定标准需变更,子女可起诉,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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