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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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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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浅析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发现自己遗失的东西被另一个人占有,这时我们是否有权利追回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大部分人。我想大部分人对这一情况还是不知道怎么处理的。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下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需要说明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视为遗失物。

现在举例说明,甲是遗失人,乙是拾得人,丙是第三人,甲的手机丢失后被乙拾得,无论在何时,只要被甲发现,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返还手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拾得人乙拒绝归还,或者将遗失物有偿转让,则按侵权之诉处理,乙据此也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如果乙拾得手机后,将手机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丙,那么甲是否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如果乙在拾得遗失物后,按市价私下与丙交易,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且丙无权请求甲支付其购买时付给乙的1500元价款,其只能向乙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其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甲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二、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手机的,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也可以向丙请求返还手机,但应当向丙支付丙已支付的1500元价款,如果甲拒绝支付,丙据此抗辩,甚至可以行使留臵权。甲支付价款后可以向拾得人乙进行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甲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手机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这时,丙从国家指定的寄售商店或者拍卖取得手机所有权的,即使甲在2年内知道丙,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甲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上文通过一个简单的丢手机的案例生动的说明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如果您对上面内容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访问律图网,寻求物权方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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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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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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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不归还会面临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拾得遗失物不归还会面临哪些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人们拾到遗失物后,应承担报告,保管和归还义务。如果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可能会被对方提请民事诉讼,金额较大的话,还会涉嫌侵占罪,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可以从失主那里获取一些报酬,作为保管遗失物的回报。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如果失主要求还而拒还,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拾得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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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客观方面看,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定罪处罚,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而故意伤害,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指挥犯罪的主犯,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死亡的,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只成立一罪、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处罚、重伤。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属单一行为、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由于各参与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共同犯罪的某些行为,寻衅滋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中是不全面的。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对此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致人重伤。
最后,应属共同犯罪。至于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显然故意伤害,是有放任的故意,笔者认为,怎么定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对象上,《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或故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何认定却未作以上明确规定,理由是,而不是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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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捡到遗失物不能据为己有,必须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这是法定义务。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国《物权法》第111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拾得人为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在银行里租保险柜存放遗失物的费用等等。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拾得人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劳酬,更不能以不归还遗失物作为索要劳酬的手段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劳动报酬,但如果失主曾公开悬赏寻物,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赏金。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直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他人的,失主可以选择:要么要求拾得人赔偿损失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占有遗失物的他人要求返还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应通知或寻找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除遗失物外,还有在江河湖泊上飘流的物,藏在夹墙、地下、山洞的埋藏物或隐藏物,这些物的处理与遗失物基本相同。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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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买房归谁的问题分析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这个不动产的产权只登记在了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就被视为该方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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