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分多种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效合同需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若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履行效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效力待定合同,在特定条件成就前效力不确定,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二、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比如,某包工头无资质借用正规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此合同因违反上述“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而无效。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质保金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质保金的处理需结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分情况判断: 一、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参照合同约定处理质保金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司法解释一》第27条)。质保金属工程价款的预留部分,用于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故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返还期限等条款执行: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 质保期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返还质保金;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需承担法定保修责任(保修义务系法定,不因合同无效免除),发包人可从质保金中扣除修复费用。 2.法定保修期限优先 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短于法定保修期限(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设计年限、屋面防水5年等),即使质保金已返还,承包人仍需在法定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二、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合格:参照上述合格情形处理质保金; 2.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质保金自然无需预留(因无价款可结算)。 结论: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质保金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同时承包人需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工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无质保金适用基础。 (注:具体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地方司法实践调整,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细化方案。) (字数:约290)
在探讨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效力时,除了合同本身的效力情况,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后续事宜,通常要根据具体情况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另外,若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是否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这在实际中也常引发争议。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涉及诸多法律细节与复杂情况,倘若你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无效合同处理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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