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包工头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劳动者因工伤亡,发包方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在此情形下通常与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由其自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的发包关系、包工头资质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包工头对于农民工伤亡应负什么责任
包工头作为自然人若招用农民工从事劳务活动,农民工因劳务死亡的,包工头应承担雇主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若工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则该发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此外,若包工头对伤亡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发包单位明知包工头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仍发包,需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民工近亲属可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权利,优先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足部分或非工伤情形下由包工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包工头对于农民工伤亡应负什么责任
包工头对农民工伤亡通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包工头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即便无用工主体资格,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包工头可能要依据与承包单位的约定或过错分担部分赔偿费用。 若包工头在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农民工伤亡,还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探讨包工头对于工伤有无承担连带责任时,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例如,如果包工头承担了连带责任进行赔偿后,能否向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呢?答案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可以的。另外,若工伤认定过程中包工头与劳动者就责任问题产生争议,该如何妥善解决呢?这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途径。如果你在包工头工伤连带责任、追偿问题或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获取更精准详细的法律建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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