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损失司法鉴定评估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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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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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评估对象具备多样性。涉案的价值评估对象涉及面很广,包括企业股权、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等,其中涉及的不动产的种类更多,如写字楼、商铺、各种住宅、厂房、构筑物、无完备手续的联建房、多方拥有产权的在建工程、抵押房产中的附属建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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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需要临时停工。在实践中由于对停产停工的损失赔偿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的情形并不少,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对停产停工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那停产损失司法鉴定评估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临时停工损失的计算

临时停工多因地质条件变化、临时停水、停电、工程中的人为障碍等原因造成。此类停工一般都要办理经济签证,签证上要有具体的停工、复工时间及人员、机械数量,因而停工损失的计算比较简单。

人工停工费的计算,发包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按停工期间的现场停工工人计算。

机械停工的计算,根据有关规定,其机械停置费按第一类费用中的

(1)折旧费,

(2)大修理费,

(3)经常修理费,

(4)机上人工四项费用之和,乘以实际停置台班数(每天只计一个台班)。

造价工程师在审核此类停工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停工,首先要审核引起停工的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是否与发包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一致。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会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现场地质勘察报告,承包方也会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并在投标书中声明。对承包方因为其对发包方提供资料的误解或对风险的预见不足造成的停工,即使有签证,造价工程师也应拒绝赔偿。只有现场地质条件确与发包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出现的情况又是有经验的承包方所不能预见的,这时才能对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停工造成的人工窝工、机械闲置进行补偿,但不计利润,并且对处理该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支付费用。

2、对于因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障碍物引起的停工,障碍物必须是施工图纸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中未进行说明的,且是承包方不能预见的,造价工程师才能对停工引起的人工窝工、机械闲置和处理费用予以确认。

二、长期停工的损失计算

长期停工常常是由于发包方因无力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这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已完工程的入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等进行赔偿。具体的停工损失计算如下:

1、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的计算

发包方对工程停工出具了有关人员、机械停置签证的,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按经济签证计算。双方未做停工退场签证的,造价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反报表等资料,确定停工时已施工的项目,根据施工内容数量确定需要的施工人数和机械设备的种类,机械数量可以从施工组织设计中查得。停工时间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未对停工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目前对此类停工时间如何计算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有的承包方在索赔报告中指出,其施工机械在工地停工后,一直停放在工地上,其机械闲置费应从停工开始计至办理结算或起诉时间为止。造价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商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999年12月建设部推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在FTDIC合同条件中,暂时停止施工,暂停时间已持续84天以上,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方可终止合同。发包方长期拖延付款,造成承包方停工达56天或84天之久,双方又未能对延期付款达成协议的,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在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对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以前的工程,停工时间可参照FTDIC合同条款按84天计算,以后的工程可参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为计算人工、机械的停工天数。

2、支付承包方根据约定已定购的材料、设备费用计算

对于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订货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负责退货或解除购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货物、解除定货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进度款的利息

承包方按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按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确认计算结果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延付进度款可按月计算复利,延付进度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确认计算结果后第15天开始,算至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止。

4、工程款利息

发包方、承包方在终止施工后办理了已完工程结算,则发包方应在28天内支付结算价款,若发包方拖延付款,双方也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向发包方要求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5、临时设施费补偿

由于终止合同的工程已完工程结算款中所包含的临时设施费,一般小于承包方的实际花费。因此,对工程完成比例不大的项目,临时设施费补偿,可通过清点现场承包方所建的临时设施的实际投入减去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求得。对于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的,承包方所投入的临时设施一般均已到位,这时临时设施补偿可通过以下算式进行计算。

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率×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或下浮比率-已完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

6、工程保险费的计算

承包商已将工程进行投保的,合同终止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支付自己已交纳的保险费与工程结算款中的保险费的差额。索赔金额=已交纳的保险费-已完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保险费。

7、管理费的计算

从工程停工至承包方撤离工地,承包单位可向发包方要求在此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的计算可由:

本工程直接费×现场管理费率÷合同工期×停工天数×折减系数。 工程直接费可按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下浮)比率或直接费与工程含税造价的比例×工程(概)预算造价确定。停工天数的确定同上述人工机械停置时间的确定。工地停工后,承包方投入的管理费用相对正常施工时少,因此应乘一个折减系数,该系数可参照有些省、市的经验,按40%左右的比例计算。

8、看场费用

双方尚未办理工地交接手续前,承包方派人看管工地现场的,则参照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看场期间的看场费用。

三、对承、发包方的几点建议

根据近年来停工损失司法鉴定的经验,笔者认为在停工后,承、发包方应作好以下几点工作,以便于日后计算停工补偿。

1、停工之后,承包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方提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或得不到发包方的有关答复),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并作好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不要抱着我停工多长时间,发包方就得补我多长时间人员、机械的停置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

2、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承包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3、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有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对于每一个细节,在评估过程中都应照顾到,力求合理地计算出停产所导致的损失。为了避免在停产停工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在停工之前,双方就应对停工补偿作出协商,同时,双方在停工期间都应保管好相关的资料,如各项费用的支出明细等等,以便日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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