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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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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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侵犯的客体复杂。它不仅侵犯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还侵犯了国家外贸经济秩序和国家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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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那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依《刑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诸要件方面有着显著区别:

1、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2、在犯罪主体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性是该罪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搞假货物报关出口骗取货物出口报关单、内外勾结提供出口收汇单证等欺骗手段、非法组织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根本未交纳税款的情况下,从税务机关或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因此,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诈骗的行为。

近些年来,诈骗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诈骗的对象也越来越厂,如信用证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为了有效地惩治这些把罪行为,本法分别单独规定了罪名法定刑。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矩的惊则,凡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以骗取出口退税定罪处罚,不再以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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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废,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 “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帐,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人的常用方法。 第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上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其实,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帐或不按要求建帐,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如某个体商店业主将收支情况记到自制的纸本上,采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文字符号,经多次检查督促,仍以“没文化”、“不认字”等理由拒不建帐,其实是借机偷税;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帐簿的方式偷税。企业必须建帐,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用少造帐簿的方式偷税。如某集体企业是个生产火柴的厂家,该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在帐簿上“作文章”,重计材料人库、重列成本、多提乱提费用、少提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对职工个人采用工资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通过上述手段,使帐面收入与实际收入、帐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50多万元。 2、私设“小金库”,建立帐外帐。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帐,真帐自已实用,却把假帐当作真帐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即在假帐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帐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人假帐,造成经营状况不佳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帐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了工商银行的帐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帐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帐150万元,可见其偷税比例之大:为了避免检查而露出破绽,他们在“小金库”走帐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很难发现。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帐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此外,还有的行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第三,。这种作法目前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它单位或个人。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 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 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帐凭证,但对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 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发票; 第六,买卖假发票。目前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帐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帐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即使设置帐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帐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帐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帐: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凡种: (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 (2)虚报生产规模: (3)虚报应税项目; (4)虚报真实收入; (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如被告人王某经营标准件商店,经营范围也仅限于标准件,并以此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王某发现经营有色金属赚钱后,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又擅自经营铜丝,但仍以申报的标准件税目缴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标准件的收入也不对、经核查查明王某通过不开发票的手法少报营业收入2万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虚报了应税项目,又虚报了应税数额。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发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如合资企业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对福利性企业减免产品税等等。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肉。现在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法定结果 (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 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 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 “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第二点所要求的“两次行政处罚”标准是一项富有特色的规定。凡经济犯罪,定罪量刑几乎皆以犯罪数额为依据,这是经济犯罪的损失时以数额表示的特性使然,偷税罪作为--种经济犯罪,在为其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后、又为其特设了一个“两次行政处罚”的标准,亦可说是 “补充规定”的一项创举。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一项 “依据数额,不唯数额”的定罪量刑原则,而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考虑,行为人在实施偷税犯罪行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一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的。所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即指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但却未达到“一万元”及“百分之十”这一双项标准,即不构成偷税罪,可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人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司法实践中,有些纳税人“大偷没有,小偷不断”,即经常偷税,但都未达到法定标准,以此来逃避刑事制裁,实际上是钻法律的空子。(必须明确,“小偷”数额累计达到一万元和应纳税的百分之十者,也满足法定要求条件,而不应视为一次性计算。)“两次行政处罚”的规定,给偷税人划了一条“事不过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为人曾因偷税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再实施新的偷税行为时,不管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加比例”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这一规定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紧密地联系起来,它把对犯罪结果的考察追溯到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进行动态的考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 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帐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注意区分偷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偷税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偷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偷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偷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沉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再次,要注意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本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是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偷税的比例和偷税数额的双重标准。因此,和其他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一般高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一致的。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本罪与罪的界限 由于偷税罪中的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与罪中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l、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偷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而罪违反的则是海关法规。 3、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罪的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仟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以及法人。 三、处罚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房产税原值如何确认房产税计税原值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计税原值的确认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2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 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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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与海关税收
出口退税避免了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双重征税,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为世贸组织规则所接受。由于出口退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也并不构成财政收入的来源,因而通常不被视作海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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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如何认定的,怎么认定逃税罪,逃税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逃税罪的界定是如何的 1、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认定逃税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逃税罪,要注意准确认定其客观方面,即逃税行为的认定。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一类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2、认定逃税罪,需要注意逃税罪的初犯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修正案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进项税进项税抵扣认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证过程:
1、收到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之后,检查抵扣联(
第一联)和发票联(
第二联)是否齐全,检查开票的内容和和每一联上时候盖上了财务章。
2、带上抵扣联去国税认证。
3、把抵扣联交给认证窗口,税务局工作人员会把抵扣联放入一个类似扫描仪的东西过一遍,然后还给你并且会打印出一式两联的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和通知书是连在一起的两张纸),两联一共四张纸上都要自己盖上放在窗口的认证专用章。注意事项:
1、收到增值税发票不要折叠也不要撕掉带孔的边。
2、税务局认证时间一般为11日至月底最后一天,申报期不认证。(申报期不一定10号结束,以当月税务局公布的实际申报期为准)
3、必须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
4、每天同一个企业只能认证一次,一次可以认证多张发票,但上午去一次,下午去一次就不行了。
5、认证后发票必须当月入账,发票对比信息两个月左右到达退税科。
6、认证回执有两张,一张报税时交税务局,一张企业备查。
7、收到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尽早认证,如果有错误还有时间让开票单位重新开具,只需要作废错票,重新开具就可以了。而且,月末认证的人会很多,排队浪费时间。万一月底最后一天才去认证,发生错票,来不及重开,本月就不能及时入账,而且,开票单位再下月要开一张红票再开一张蓝票,比较麻烦和浪费。
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收入指的是对应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
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
(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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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主体是谁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是纳税人,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遇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主体是谁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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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产税计税原值怎样确认
[律师回复] 对于房产税计税原值怎样确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计税原值的确认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2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
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偷税罪与漏税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主观方面不同。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而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在客观上区分二者,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应纳税款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因为主观上的区别才是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实践中,还有一种“明漏暗偷”的情况,即纳税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但一旦被税务人员查出,则以业务不熟、工作过失或对税法及财务制度不精通为由加以搪塞。 3、法律后果不同。偷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当前,有些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漏税有不同认识。
房产税计税原值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计税原值的确认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2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 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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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原值怎么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计税原值的确认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2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 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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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认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 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 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注:自一九五三年起,本条所列税 率分别改为 1.2%、 1.8%、 1.8%、18%。”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 1.5%;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 .5%;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第七条 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 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 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平定之。 第八条 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 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 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 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 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 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 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工竣后十日内申报之。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 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 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 。 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 复议。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 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以下之罚金。“注 :“五十万元”系旧人民币,新人民币为“五十元”。”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 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 第十五条 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3 0%奖给举发人,并为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 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
房产税计税原值能怎么确认
[律师回复] 对于房产税计税原值能怎么确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计税原值的确认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2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
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房产税计税原值该怎么确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计税原值的确认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2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
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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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计税原值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计税原值的确认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2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 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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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计税原值怎么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计税原值的确认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2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 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房地产税的认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 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 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注:自一九五三年起,本条所列税 率分别改为 1.2%、 1.8%、 1.8%、18%。”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 1.5%;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 .5%;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第七条 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 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 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平定之。 第八条 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 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 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 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 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 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 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工竣后十日内申报之。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 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 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 。 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 复议。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 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以下之罚金。“注 :“五十万元”系旧人民币,新人民币为“五十元”。”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 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 第十五条 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3 0%奖给举发人,并为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 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
怎么认识房产税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 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 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注:自一九五三年起,本条所列税 率分别改为 1.2%、 1.8%、 1.8%、18%。”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 1.5%;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 .5%;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第七条 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 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 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平定之。 第八条 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 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 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 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 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 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 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工竣后十日内申报之。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 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 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 。 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 复议。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 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以下之罚金。“注 :“五十万元”系旧人民币,新人民币为“五十元”。”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 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 第十五条 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3 0%奖给举发人,并为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 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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