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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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按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也即不履行抗辩权。不按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在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在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凭借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不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会对各方所拥有的权利进行限制,但是有些权利义务是不受双方的意志的限制的,例如抗辩权等是由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不按抗辩权是其中的一种抗辩类型,你是否知道不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

2、抗辩权是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例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二、不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不按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也即不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不按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在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在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凭借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当然,只有满足既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的,才能行使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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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安抗辩权又称什么
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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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导读:本文为你介绍了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的介绍,讲述了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等合同旅行中的抗辩权的一系列问题。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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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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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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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呢?
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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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
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个例子: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延期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任何一种抗辩权都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如果超过此范围,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滥用,因此必须加以限制。我国《合同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几种典型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行使条件的限制
《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对法定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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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哪三类抗辩权?
合同抗辩权哪三类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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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
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个例子: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延期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任何一种抗辩权都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如果超过此范围,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滥用,因此必须加以限制。我国《合同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几种典型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行使条件的限制
《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对法定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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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含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如何区分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什么区别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
1.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2.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延期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
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债权债务抗辩权都包含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抗辩权都有哪些种类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
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个例子: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延期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行使条件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
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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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又叫抗辩权吗,两者有何区别?
撤销权不属于抗辩权。1、法律不同: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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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
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个例子: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延期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任何一种抗辩权都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如果超过此范围,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滥用,因此必须加以限制。我国《合同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几种典型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行使条件的限制
《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对法定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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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债权债务抗辩权都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抗辩权都包括哪些种类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抗辩权都有哪些种类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
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个例子: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延期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行使条件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
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之前我一个朋友借了我们这边民间借贷公司的20万元,让我当的连带保证人,现在我朋友可能还不上钱,问一下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几种呢?
[律师回复] 你好,连带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主要有:

①主合同无效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免除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就表明,当主合同无效时,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才能完全免责;如果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并不能因为即使免除保证责任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行使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毕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比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小许多。

②债权未发生的抗辩。
主合同虽然签订,但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实际履行,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人自然可以拒绝债权人无中生有的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

③债权抵销的抗辩。
抵销是使债消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以将其享有对方的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当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他项债权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要求以主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债权人的相应等值的债权。保证人在行使抵销抗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A必须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如果一方债务未到清偿期,另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债务用作抵销。B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应当相同。C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④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主合同债务已逾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胜诉权,无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在债权人要求债权时提出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⑤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同时履行的债务,当债权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⑥先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而且债权人履行债务的顺序在前。当债权人未依合同约定先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⑦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虽然债务人应当先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债权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其债务能力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延缓承担保证责任。

⑧撤销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当主合同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时,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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