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高检规则中关于回避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6
浏览10w+
赵倩律师
赵倩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063人
专家导读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ArticleTitle}

我国的刑事案件会由各个司法机关共同完成,其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对公安机关以及法院案件办理是否公平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办案时会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在我国刑诉法高检规则中都作了相关的规定。那刑诉法高检规则中关于回避有哪些规定?一起通过以下内容来了解一下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在检察院的办案过程中,如果办案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该办案人员应进行回避。除了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外,与该案件相关的鉴定机构、文件翻译等由检察院聘请的相关人员也应进行回避。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7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诉法高检规则中关于回避有哪些规定?
一键咨询
  • 165****8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3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1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6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1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5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1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7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3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7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7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6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4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1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逃避商检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逃避商检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逃避商检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逃避商检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想问一下高检规则传唤规定的相关条款是什么?我的一个同学被公安机关传唤了,不知道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传唤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拘传和传唤虽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拘传是直接强制犯罪嫌疑人到达特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则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其强制性没有拘传直接,因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口头向被拘传人说明拘传的理由,并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拘传的理由、押送处所、签发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遇有抗拒拘传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规定的械具,如手铐等,强迫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应当再对其使用械具。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刑诉法关于拘传地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逃避商检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逃避商检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的弟弟因为一些原因,在一起案件中被认为是嫌疑人,所以想问一下高检规则传唤时间间隔是多久。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小时(2日)]
(1)《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2)《刑诉规则》第151条第1款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员额检察官律师回避规定是什么?
员额检察官律师回避规定是如果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申请回避的,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44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认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话,可以申请回避。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酒驾逃避检查怎么处理,醉驾逃避检查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逃避警方检查将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地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还认定了醉驾从重处理的八种情形,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将从重处理。 1 如何检验、认定醉酒驾驶? 被查现场喝酒抵赖仍需查酒驾 关于采取何种方法检验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问题。根据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检验。《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 《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2 醉驾行为如何界定? 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3 对醉驾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逃避警方检查将从重处罚 《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体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对醉驾司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对醉驾疑犯不得直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7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回避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如相应办案人员的亲属、朋友等关系人员,对这类人员进行回避办理。办理时,应积极的考虑这类人员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进行回避,确保案件在办理时不会出现渎职和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10w+浏览
行政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刑诉法高检规则中关于回避有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