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新规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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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 为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整治措施。
云南省旅游新规是怎样的?

旅游是许多人在工作生活之余放松休闲的重要方式,而我国云南省是旅游大省,许多游客旅游的首选地就是云南。不过,长期以来云南地区的旅游业也存在不少乱象,为了更好地对旅游市场进行整治、管理,云南省制订了22条旅游新规对旅游市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那?云南省旅游新规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

为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整治措施。

一、加强旅游购物管

(一)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再对旅游购物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认定,原评定的旅游购物企业不再定点接待旅游团队,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

(二)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严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

(三)严惩针对旅游者的欺诈销售。严厉打击各类商店以及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购物商店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强迫购物、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四)禁止“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

(五)实行新的旅游标准合同。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依法从严处理。

(六)严格监管旅游合同。加大对旅游合同的日常监管,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实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实现旅游者、旅行社及监管部门实时查询,确保公开、透明。

(七)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根据旅游者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旅行社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进入“黑名单”的旅行社,通过约谈、加大检查力度、限制新增业务范围、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三、改进导游管理方式

(八)建立全省导游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省所有导游纳入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九)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方便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行业协会对导游进行评价考核和自律管理。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

(十)强化签约导游管理。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景区景点等机构,对签约导游进行严格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四、加强景区景点监管

(十一)实施新的景区景点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借鉴先进省(区、市)经验,立足云南实际,制定出台我省景区景点管理办法,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

(十二)规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加大对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强景区内部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

(十三)整治景区景点突出问题。对旅游者投诉率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重点整治,对问题严重的勒令停业整顿。对景区景点存在的揽客、拉客、“酒托”“药托”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旅游者多次投诉的酒吧、餐厅等勒令停业整顿。

五、推行综合监管模式

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重点旅游地区实行“1 3 N 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

(十四)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指挥平台。强化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职责,完善运行机制,配备足够力量,形成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三支执法队伍。建立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队伍,对旅游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进行快速查处。加强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出台旅游执法指南,构建快速出警处理机制。设立旅游巡回法庭,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

(十六)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旅游、物价、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商务、地税、国税、通信等涉旅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发挥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积极承担旅游监管责任,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十七)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机制。监察部门要把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六、深化行业协会改革

(十八)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旅游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实现机构、职能、资产、人员等分离。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行业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

(十九)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旅游行业协会应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好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旅游企业等级评定,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考核评价,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职能。

(二十)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完善协会组织体系,合理确定省旅游业协会与不同层级协会、各专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协会组织有效运转。

七、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二十一)强化旅游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将旅游市场监管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市场监管不力,发生恶性旅游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二十二)切实加大监督考核问责力度。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依据旅游者投诉情况、违法违规案件、处置应对效率、旅游者满意度等指标,每季度对州、市旅游综合监管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季度综合考评连续3次处于后3位的,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3次处于末位的,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对云南省旅游业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范。云南风景以及人文十分独特,它的旅游业为该省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十分积极的影响,所以一些不规范的旅游行业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以使得云南省的旅游业得以重新进入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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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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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
3、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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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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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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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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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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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
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昆明铁路运输两级,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2013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2、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的标准
3、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云南省公安厅
2013年4月26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公安机关)
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1075元
二、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3884元
三、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417元
四、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561元
五、201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81元。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018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695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218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275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223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585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223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891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63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337元
1
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045元
1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06元
1
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72元
1
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09元
1
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08元
1
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287元
1
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839元
1
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016元
1
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893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以下人员
省外600300240150
省内一类地区600300240150
省内二类地区600300200100
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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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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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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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6、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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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新规具体内容有哪些?
1、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再对旅游购物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认定,原评定的旅游购物企业不再定点接待旅游团队,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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