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新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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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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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再对旅游购物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认定,原评定的旅游购物企业不再定点接待旅游团队,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
云南旅游新规具体内容有哪些?

近年来,因为一些强买强卖、欺客宰客等负面事件,对云南旅游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虽然云南也陆续采取了一些整治措施,但大多只停留在治标阶段,未能触及深层次问题。为营造旅游行业新风尚,提升游客满意度,云南省出台了内容涉及购物市场、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行业协会、监管、政府责任等7方面云南旅游新规。

一、加强旅游购物管

(一)取消旅游定点购物。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再对旅游购物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认定,原评定的旅游购物企业不再定点接待旅游团队,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

(二)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

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严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旅游发展委、工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

(三)严惩针对旅游者的欺诈销售。

严厉打击各类商店以及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购物商店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强迫购物、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四)禁止“不合理低价游”。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蓉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

(五)实行新的旅游标准合同。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依法从严处理。(省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负责)

(六)严格监管旅游合同。

加大对旅游合同的日常监管,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实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实现旅游者、旅行社及监管部门实时查询,确保公开、透明。(省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

根据旅游者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旅行社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进入“黑名单”的旅行社,通过约谈、加大检查力度、限制新增业务范围、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

三、改进导游管理方式

(八)建立全省导游管理平台。

建立全省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省所有导游纳入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管。(省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

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方便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行业协会对导游进行评价考核和自律管理。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省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强化签约导游管理。

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景区景点等机构,对签约导游进行严格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景区景点监管

(十一)实施新的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借鉴先进省(区、市)经验,立足云南实际,制定出台我省景区景点管理办法,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省旅游发展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规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

加大对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强景区内部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

(十三)整治景区景点突出问题。

对旅游者投诉率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重点整治,对问题严重的勒令停业整顿。对景区景点存在的揽客、拉客、“酒托”“药托”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旅游者多次投诉的酒吧、餐厅等勒令停业整顿。

五、推行综合监管模式 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重点旅游地区实行“1+3+N 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

(十四)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指挥平台。

强化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职责,完善运行机制,配备足够力量,形成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编办,省法院配合)

(十五)强化三支执法队伍。

建立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队伍,对旅游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进行快速查处。加强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出台旅游执法指南,构建快速出警处理机制。设立旅游巡回法庭,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编办,省法院配合)

(十六)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旅游、物价、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商务、地税、国税、通信等涉旅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发挥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积极承担旅游监管责任,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编办,省法院配合)

(十七)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机制。

监察部门要把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编办,省法院配合)

六、深化行业协会改革

(十八)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

旅游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实现机构、职能、资产、人员等分离。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行业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省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强化行业协会职能。

旅游行业协会应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好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旅游企业等级评定,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考核评价,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职能。(省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完善协会组织体系,合理确定省旅游业协会与不同层级协会、各专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协会组织有效运转。(省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二十一)强化旅游市场属地监管责任。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将旅游市场监管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市场监管不力,发生恶性旅游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配合)

(二十二)切实加大监督考核问责力度。

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依据旅游者投诉情况、违法违规案件、处置应对效率、旅游者满意度等指标,每季度对州、市旅游综合监管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季度综合考评连续3次处于后3位的,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3次处于末位的,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配合)

但能否有效从根本上遏制云南旅游乱象,保障游客与当地居民的权益,还是一个很难说明的问题。所以,当我们在外旅行时,还是要多加谨慎。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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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新规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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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4旅游新规有哪些内容?
1、加强旅游购物管理1、取消旅游定点购物。2、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3、严惩针对旅游者的欺诈销售。2、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3、改进导游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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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2条旅游新规内容是什么?
1、加强旅游购物管理,针对旅游购物 “高定价、高回扣”等。①、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将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普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②、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防止购物商店与旅行社和司陪人员之间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链条。③、严厉打击购物商店针对旅游者各类欺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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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弟去了云南旅游,结果在那里发生了交通肇事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6、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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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一家外出旅游,期间发生了意外造成第三者受伤,旅游前购买过旅游个人第三者责任险,请问这个保险的具体内容以及该怎么申请理赔?
[律师回复] 责任免除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
  
2、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
  
3、被保险人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行为;
  
4、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5、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6、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手枪或其它武器、或者参与其它危险活动而引起的损失;
  
7、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主、雇员或被保险人商业伙伴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8、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或约定的非必要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9、由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
  
10、除金钱以外的其他救济或补偿;
  1
1、对于其它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保险人仅依照保险法重复保险相关规定负责赔偿相应比例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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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或他人在被保险人的指使下对第三方实施了袭击和/或殴打;
  1
3、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1
4、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起法律索赔时,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从而导致损失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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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南旅游新规22条有哪些内容?
1、加强旅游购物管理,针对旅游购物 “高定价、高回扣”等。①、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将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普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②、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防止购物商店与旅行社和司陪人员之间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链条。③、严厉打击购物商店针对旅游者各类欺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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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旅游合同上写进店必须不强制购物但是导游对于没有购物的游客出言不逊,说要把一些没有购物的游客撵下车不给饭吃,请问律师导游这样说这样做是否违背了新导游法的规定在云南旅游合同上写进店必须不强制购物但是导游对于没有购物的游客出言不逊,说要把一些没有购物的游客撵下车不给饭吃,是否违背了新导游法的规定
[律师回复]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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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去云南旅游,结果却在那里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亡了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6、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你好,这个暑假我想要跟家人出游,我觉得出游都会有风险的,我想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咨询平安旅游意外险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平安旅游保险是针对出国旅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除疾病、外科手术、自杀、战事变乱、职业性运动竞赛与故意行为外)所导致的一切意外死伤事故所做的保障, 一般皆可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其特点是保障旅游安全,责任全面,保障高。
旅游保险主要产品: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和旅游求援保险,其中前三种为基本保险。
1、游客意外伤害保险出门旅游,乘车坐船是少不了的。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上个保险等于系上一条保险带。强制性的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已包含在票价之内,游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 就已经投了该保险,其保费是按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两万元。保险期限为验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起,至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死亡 、残疾或丧失身体机能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支付保险金。
机票、车票以及景点的门票大都含有保险,这些票证也就具有保险凭证的意义。一旦发生意外,它们是要求保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应该妥善保存。
2、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到景区旅游,体验那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之前,最好先选择自愿性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开设的该险种,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可投保10份 。保险期限为从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时起,至离开景点时止。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游客可按照旅游项目安全系数之大小,对该保险做出买与不买的选择。但参加如下旅游时,你最好投个保险:探险游,如到大峡谷、洞穴猎奇探险,到沙漠、草原旅游等;生态游 ,如到野生动物园观看动物,到野生植物园内野炊、露营等;惊险游,如进行水流湍急的漂流、悬崖峭壁的攀援等。
3、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该保险每份保费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算起,保险期限15天,期满可以续保,一次可投多份。每份保险责任分三个方面:一为住宿游客保险金5000元,二为住宿游客见义勇为保险 金1万元,三为游客随身物品遭到意外损毁或盗抢而获赔的补偿金200元。在保险期限内,游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谋杀或者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致自身死亡、残疾或身体机能丧失 ,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保险公司按不同标准支付保险金。
4.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SOS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 险的服务扩大,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变为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的有效的救助。
·旅游求援保险:这种保险对于出国旅游十分合适。有了它的保障,旅游者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谙当地习俗法规引起了法律纠纷,只要拨打电话,就会获得无偿的救助。
去云南旅游,朋友去了一次,结果他在那里发生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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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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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6、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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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吊销 0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1005  1000 0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1005  1500 0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1006  1000 0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1006  1500 0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
1007   1500 0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1008   1500 0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1009   1500 0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1010  1000 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1010   1500 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的
1011   1000 0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1012   1000 0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1013   200  0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14   200  0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15   200  0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16   200  0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1017   150  0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1018   150  0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1019   150  0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1020   200  0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1021   200  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1022   200  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1023   100  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1024   100  0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1025   100  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026   50  0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1027   150  0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028   150  0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029   150  0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1030   150  0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031   200  0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1032   200  0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1033   200  0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1034   200  0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035   100  0 载客汽车载货违反规定的
1036   100  0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1037   200  0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038   50  0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1039   200  0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1040   100  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1041   200  0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042   200  0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043   200  0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1044   200  0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045   200  0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1046   200  0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47   50  0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1048   150  0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049   50  0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050   50  0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1051   100  0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
1052   100  0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1053   50  0 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1054   50  0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1055   200  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1056   200  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1057   100  0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1058   100  0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1059   150  0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1060   150  0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061   150  0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1062   150  0 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1063   200  0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064   150  0 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1065   100  0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66   100  0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67   100  0 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1068   100  0 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1069   100  0 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1070   200  0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1071   100  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072   100  0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1073   100  0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1101   200  1 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102   200  1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103   100  1 不按规定会车的
1104   100  1 不按规定倒车的
1105   100  1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1106   100  1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107   50  1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1108   100  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109   100  1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110   100  1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201   200  2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202   500  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1203   50  2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1204   200  2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1205   200  2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1206   200  2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207   200  2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208   100  2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1209   100  2 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1210   100  0 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1211   100  2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1212   100  2 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1213   200  2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1214   100  2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1215   100  2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1216   100  2 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1217   100  2 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1218   100  2 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
1219   100  2 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1220   100  2 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1221   100  2 牵引摩托车的
1222   100  2 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1223   100  2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1224   100  2 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1225   100  2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1226   200  2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227   200  2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1228   100  2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1229   200  2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1230   200  2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1231   50  2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1232   50  2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1233   200  2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
1234   200  2 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
1235   200  2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1236   200  2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1237   200  2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238   200  2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301   200  3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302   200  3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1303   150  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304   200  3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1305   200  3 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
1306   200  3 前车掉头时超车的
1307   200  3 前车超车时超车的
1308   200  3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309   200  3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1310   200  3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1311   200  3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1312   100  3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313   100  3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314   100  3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315   100  3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316   100  3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317   150  3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1318   150  3 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1319   150  3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1320   150  3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1321   150  3 挂车载人的
1322   150  3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1323   150  3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1324   150  3 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1325   150  3 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1326   150  3 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
1327   200  3 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328   200  3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329   200  3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1330   200  3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1331   200  3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332   100  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333   200  3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1334   150  3 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1339   200  3 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601   1000 6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
1601  1500 6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
1601   2000 6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
1602  1000 6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
1602   2000 6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
1603   1000 6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
1603   2000 6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
1604   300  6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605   500  6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606   1000 6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607   500  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下的
1607  1500 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
1609   2000 6 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701   200  12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702   1500 1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703   2000 12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704  1000 12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1704  1500 12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汽车的
1705   2000 1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1706   2000 12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1709  1000 12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驾驶非汽车类
1709  1500 12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驾驶汽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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