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无效时物权是否有效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物权无效。若物权变动已完成法定公示程序,如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即便合同无效,物权效力不受影响,但受让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要求返还。若未完成法定公示程序,物权不发生变动,原权利人仍享有物权。
二、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是怎样的
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非12种,而是以下核心类型,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144条):如未成年人(8周岁以下)或精神病人独立订立的合同。
2.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第146条):双方通谋虚假订立(如“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第153条):如买卖毒品、赌债协议,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第154条):如双方合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5.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第506条):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②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
不存在“12种”法定无效情形,上述为《民法典》明确的核心类型。若涉及具体合同效力争议,需结合合同内容、签约主体及法律适用细节分析。
(注:严格依据《民法典》现行规定,纠正“12种”的常见误解,用专业术语清晰列举法定情形,符合简明扼要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此外,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当探讨合同无效的物权有效吗这个问题时,还会延伸出一些相关情况。合同无效后,若涉及物权变动,可能会面临物权返还的问题,比如已交付的不动产或动产,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而且,即使合同无效,在某些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取得的物权可能依然受法律保护。如果您在遇到合同无效后对物权的效力、返还以及善意第三人权益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进一步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处理方式。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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