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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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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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2、责任划分不清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难。3、调查取证难。4、申请人作虚假材料惩处难。5、工伤认定及取得待遇赔偿难。

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由于公司安全措施方面有需要加强,导致了员工出现了意外情况,那么在工伤认定方面,我们存在有什么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去加强,去拓展了,不过,也从另一方面反应出来公司员工的维权意识,下面,小编带你们了解一下,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希望会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

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就造成对于非法转包、挂靠经营这两种情形作出认定与否相互矛盾。如作出认定,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二、责任划分不清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难

对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或责任认定有明显错误的交通事故,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法院往往会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败诉,试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不能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又怎能对此作出认定?

三、调查取证难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不配合,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前来调查时拒不开门或送达工伤调查通知书时拒收,有的甚至采取语言或暴力相威胁,有的是老板逃走或者单位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时则会出现用人单位和职工联合造假材料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的用人单位在快到1个月的申请期限时才来申请工伤认定,第一现场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关证人也无从问询,为查清事实真相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举证责任为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使在对证人调查时查出申报的为虚假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往往也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查清职工在何处受伤为由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败诉。虽然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已规定符合条例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但是此条仅规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且并没有的具体的操作细则,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申请人作虚假材料惩处难

尤其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出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证人作伪证,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也仅是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证人作伪证但没有骗取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目前没有相关惩罚措施的法律依据。

五、工伤认定及取得待遇赔偿难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发生伤亡,用人单位往往赔偿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意拖延时间。职工发生伤亡后,用人单位往往会穷尽所有程序,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一裁两审-工伤认定下达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申请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一裁两审,有的甚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再审、抗诉,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后,可能要1-2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伤职工维权成本。而且,还存在执行难、用人单位注销或破产的风险。

综上所述,就是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一部部的加强,我们应该解决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及时的处理工伤案件,让员工及时的拿到自己应得的相应的补偿,维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的积极性,看到这里,如果还有疑问的话,小编也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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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时效性的,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而劳动者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超过这个时间,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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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近年来发现我们国家工伤认定难上加难,这到底是因为什么,是国家政府或者是社会出现了什么问题吗
[律师回复] 对于您的疑问“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有什么”的解答如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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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确区分逃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行为不构成犯罪,它与逃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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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三、存单质押的。
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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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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