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45人
专家导读 一是从实体法层面来看,我国尚未构建一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普遍认同的刑罚制度。二是从程序法方面看,我国并未在立法上确立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处理机制。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认罪制度一直都是法律赋予那些一时之间在客观上的确做出违法行为后想要悔过的人一次机会,虽然这是治理社会平安的一种较好的制度却也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难以调和的复杂操作问题,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是否、如何从宽的问题,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这可从以下两点得到印证。

一是从实体法层面来看,我国尚未构建一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普遍认同的刑罚制度。一方面,虽然我国长期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而且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从而进一步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将坦白由以往的酌定情节转化为法定情节,但必须承认,这种进步是有限的。因为从刑法的立法规定来看,坦白作为一种法定情节,是“可以”型而非“应当”型量刑情节,这就意味着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在量刑上是否予以积极评价,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虽然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授权型量刑情节中的“可以”二字并不意味着法官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就与酌定量刑情节无异了),而是体现了立法者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即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罚,除非有适当的理由才能不予从宽。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较少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给予积极评价,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未能在量刑时获得相应的从宽,法定的量刑情节并未在刑事判决中得到充分、普遍、有效的体现。有学者对192份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应当获得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表述大都较为模糊,尤其当存在多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时,被告人基于认罪认罚能获得的肯定性评价就是微乎其微了。

二是从程序法方面看,我国并未在立法上确立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处理机制。一方面,我们并未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否为标准来构建刑事司法程序。虽然立法上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实践中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也正在推行,但这两类程序不是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充要条件。也就是说,虽然认罪认罚与否是适用此类程序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更不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只有在满足诸如轻罪案件、被告人同意等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程序才得以适用。如此一来,对重罪案件而言,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无法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中缺乏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否的程序机制,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仍有可能要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全面审理,加重了诉讼各方的程序性负担。换言之,我国刑事司法中缺乏相应的程序机制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查、讨论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制度性肯定。被告人放弃辩解权利而作出有罪答辩时,往往不能获得诸如案件快速审理的程序性收益和包括轻刑在内的实体性收益,以致实践中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这种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效果的误读与现行的处理机制不无关系。

2、缺乏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处理机制以及程序处理机制给我国的刑事司法带来了一些问题,且与现代刑事司法的理念不符。首先,刑罚目的论认为刑罚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特殊预防,“如果没有主观恶性,也就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因此在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而是否认罪认罚以及认罪认罚的程度是表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准。基于此,刑罚轻缓化成为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趋势:通过对某些犯罪行为从轻量刑甚至免除处罚,来促进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对真诚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我国有必要从刑法制度上充分落实,将认罪认罚应获得的利益进一步法定化,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有效化、普遍化进行贯彻和执行。其次,在程序机制上,基于诉讼经济的原则,“刑事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与易耗性,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总是力图以最少的诉讼资源投入来产出最大的案件解决数量”,在既有的司法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之下,完全有必要针对认罪认罚与否设置不同的司法程序,以实现对案件的分流处理。同时,这也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实体真实,因为被告人及时自愿作出真实的认罪认罚,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快更早更经济地查明真相、认定事实。所以,认罪认罚的案件原则上适用简单的司法程序,无需投入较多的司法资源;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则应当适用相对复杂的普通程序,将较多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该类案件,以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同时,已经投入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司法资源,重点应用于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客观性,以及在确定认罪认罚后应对被告人给予何种实体上的处理。唯有如此,才能在犯罪增长、国家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充分发挥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积极作用,促使犯罪者积极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在理论上是对犯罪人的一种体谅却也在实践中因为实体上没有完成其设置的初衷而被很多人非议,尤其是法官在对那些假装认罪的罪犯的减轻处理上就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抵触。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3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8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5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0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1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8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0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5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81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6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1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1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4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6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7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3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2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检察院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但是关于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大量的争议。比如,行为人认罪认罚了那么这个人还需要请律师吗、行为人认罪认罚之后这个人可以反悔吗等等。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2、责任划分不清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难。3、调查取证难。4、申请人作虚假材料惩处难。5、工伤认定及取得待遇赔偿难。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因为叔叔的儿子被行政拘留了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1.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职能设置不合理,法制机构案件监督职能被弱化
根据县(区)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设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案件管理机构)的内部审批职能,这导致实践中一些公平交易部门仅从事案件备案、统计及罚没物资收缴工作,案件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履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法制机构不仅要履行案件核审、监督职责,行政处罚案件指导的大部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和编号工作同样由法制机构完成。法制机构既指导办案,又核审案件,还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形成事实上的自办自核,影响法制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2.委托工商所办理立案案件无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县(区)级工商机关为提高办案效率,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工商所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只能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商所是县(区)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县(区)级工商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以工商所的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工商所名义作出显然存在错误。
3.法律、法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源的立案期间无强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机关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间,但没有规定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的法定立案期间。这在实践中导致一些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不需要再核查案源应当直接立案的案件被无故拖延,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效率。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被解封财物的处理程序有待完善
行政处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如果工商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会自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应退还当事人,当事人可自由处置该财物。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物品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财物(如该财物经法定检验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退还物品可能导致物品无法追回,无法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对此,《行政强制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无限制性规定。
5.法律、法规对无故降低办案效率行为无约束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规定了90日的办案期间,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案情简单、调查取证用时较短的案件,未规定特殊的办案期间。这容易导致此类案件被无故拖延,严重降低办案效率。
6.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存在困惑
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执行上的困惑。例如,《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的刑事追诉标准也是5万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罚金刑的执行随意性较大。罚金刑适用中以罚代刑及执行中任意减少或免除执行数额的随意性现象突出。罚金刑裁判和执行不分等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罚金刑的执行存在哪些问题
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实践中,罚金刑执行主要是通过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其主动缴纳,即先缴后判;很多法院没有启动罚金刑强制执行程序;各地法院采取的罚金刑的强制执行方式各不相同;罚金刑的执行随意性较大;罚金刑裁判和执行不分;罚金刑适用中以罚代刑及执行中任意减少的随意性现象突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同学大学毕业,刚去工作,但是不幸,在上班期间被工厂切削的粉末迷了眼镜,当场眼镜就看不清了,去医院做了个小手术,准备去做工伤认定,想知道工伤认定存在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有时效性的,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而劳动者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超过这个时间,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2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时候该适用惩罚性的赔偿金什么时候是补偿性的,是存在着混淆状态的,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当中的,就规定了,存在着一些导致合同不能够实现的话,那么就需要进行惩罚性赔偿。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什么是存货确认?存货确认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存货的概念和确认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符合存货定义的资产项目,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确认条件有以下两方面。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判断是否属于存货关键是看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通常,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项目,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存货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检验性,否则不能确认为存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