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纠纷该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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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居财产纠纷该怎样处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愈加开放,出现了许多未婚同居以及已婚者与未婚者同居(包括“小三”等)的现象。一旦同居男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该如何处理其同居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纠纷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话题。那同居财产纠纷该怎样处理?解除同居时,发生同居财产纠纷怎么解决?下文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 同居财产纠纷该怎样处理

同居关系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除了法律上登记认可之外,与婚姻关系并无二致,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时,秉承的原则是类似的。即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注:与共同共有不同,即能证明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的按共同处理。)处理,具体的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财产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也就是说,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同居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现在很多人都关注非婚同居引发的同居财产纠纷,而且对非婚同居行为大加鞭挞。但是实际上,很多农村地区的青年男女都是举行了婚礼,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当双方感情破裂,也会发生财产纠纷,而且更加难以处理。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最好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婚姻律师,然后再根据律师的建议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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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该怎么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同居的男女双方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所以是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会按一般共有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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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关系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除了法律上登记认可之外,与婚姻关系并无二致,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时,秉承的原则是类似的。即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注:与共同共有不同,即能证明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的按共同处理。)处理,具体的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财产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也就是说,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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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对财产分别所有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发生纠纷,要按照各自对财产范围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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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上诉状,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同居财产纠纷上诉状
[律师回复] 上诉人:钱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现住在江苏省某某县庙头镇牛墩村附135号,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被上诉人: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上诉人钱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某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请求;
2、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共同创造的财产。
1998年1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开始同居。同居期间,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家庭生活完全依靠上诉人的工资收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说明只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购置财产才可以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意味着该收入、购置财产必须是双方共同所有部分,而不是同居一方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就当然成为同居双方共同所有。原审法院简单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上诉人的收入和购置财产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没有对该收入和人购置财产归属进行依法查明,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我国法律只有在合法婚姻关系中,一方名下的收入和所购置财产,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同居期间财产属于同居双方财产混同,原审法院就武断下结论将其定性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提到的同居期间双方一般共有财产,是指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更注重于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行为所产生的财产,这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之间基于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处理是有本质区别的。被上诉人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双方也未共同投资经营创造收益,两人同居生活期间日常生活开支仅靠上诉人的工资维持。上诉人、被上诉人并没有婚姻法上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上诉人的基本工资并不能理解为双方共有财产,上诉人用其工资购置的财产也不能理解为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不应按双方共有财产来处理。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将一般共同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法定财产当然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同居关系的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并非当然是双方共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可见同居期间双方是以由出资额确定的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财产分割的。
既然同居期间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同居一方是否有权利分割同居财产,就取决于是否对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相应的贡献。既然被上诉人承担没有收入来源,也就意味着被上诉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取得没有任何贡献,因此被上诉人无权分割上诉人创造的财产。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同居期间财产简单等同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将一般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以上是关于同居财产纠纷上诉状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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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财产纠纷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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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该怎么处理?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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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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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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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约财产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的也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属于这三种情形的,如果给付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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