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经济适用房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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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海口市购买经适房申请贷款,在海南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经适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房款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借款人及配偶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海口经济适用房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的是,购买房屋需要缴纳房款。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房款可以不用一次性缴纳,也就是说可以贷款购买房屋,很多人对于购买房屋贷款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十分的清楚,比如说海口经济适用房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海口经济适用房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可以的,海口市购买经适房申请贷款,只要夫妻有一方在海南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经适房均可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经适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房款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同意按该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借款人及配偶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房屋登记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

这次《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了较大的改动,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因此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登记制度,以免让自己的权利落空,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1、物权公示制度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解释了这个原则。上海发生过这样一起民事纠纷:一套地理位置很好的商品房被开发商卖给了6个消费者。房子只有一套,可却有6个买家,这意味着只能有一个人得到房屋。在6个买家中有一个精明的买受人抢先办理了房产登记,而另外5个买家虽然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了款,但却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法院就把这个房屋判给了办理登记的那个买受人,而不论其签订购房合同是在先还是在后,也不论其价款是否已经支付完毕。 登记是购房者必须履行的手续。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制度,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转移,一旦有第三人凭房产证主张权利,那么购房者即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款,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现实中常会发生因为没有完善登记手续,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或者是上当受骗的情况发生。因此,从交易安全出发,购房者应该尽可能的在第一时间办理好登记手续,以免权利落空。

2、统一登记制度,减少购房者的手续 《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房产证难办,是现在许多购房者共同面对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物权法》出台以前,办理转让、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十几个,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个登记机构办理相互关联的不动产登记,必然出现重复登记、登记资料分散、增加当事人负担、资源浪费等问题。其次,许多基层行政机关各自为政,滥用权力,利用设置登记权限和程序获取不当利益的现象也很普遍。再次,无法保证登记内容真实。我国是物权公示主义,实行的也是实质审查,登记时由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查验,需要时还要查看不动产的实际状况。可是,一些登记机关由于工作量大,对登记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时要么登记效率低下,要么粗枝大叶地审查。如果买房者不能和开发商公平地享有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就很容易会出现欺诈行为。

首先小编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海口市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进行贷款的,并且只需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海南省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可以了。其次,我国关于购买房屋的产权等问题也需要着重的进行重视,进行统一的登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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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请经济适用房。现在向大家了解一下,2017年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相关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申请购买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以上内容就是对2017年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相关问题是怎样规定的解答。
上海经济适用房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海经济适用房最新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经济适用房新规定于2013年4月11日,由上海政府网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上海经适房新旧标准及廉租房新旧标准对比如下:相关阅读推荐上海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回迁房可以买卖吗上海经适房最新申请标准政策原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8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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