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的是,购买房屋需要缴纳房款。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房款可以不用一次性缴纳,也就是说可以贷款购买房屋,很多人对于购买房屋贷款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十分的清楚,比如说海口经济适用房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海口经济适用房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可以的,海口市购买经适房申请贷款,只要夫妻有一方在海南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经适房均可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经适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房款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同意按该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借款人及配偶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房屋登记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
这次《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了较大的改动,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因此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登记制度,以免让自己的权利落空,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1、物权公示制度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解释了这个原则。上海发生过这样一起民事纠纷:一套地理位置很好的商品房被开发商卖给了6个消费者。房子只有一套,可却有6个买家,这意味着只能有一个人得到房屋。在6个买家中有一个精明的买受人抢先办理了房产登记,而另外5个买家虽然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了款,但却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法院就把这个房屋判给了办理登记的那个买受人,而不论其签订购房合同是在先还是在后,也不论其价款是否已经支付完毕。 登记是购房者必须履行的手续。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制度,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转移,一旦有第三人凭房产证主张权利,那么购房者即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款,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现实中常会发生因为没有完善登记手续,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或者是上当受骗的情况发生。因此,从交易安全出发,购房者应该尽可能的在第一时间办理好登记手续,以免权利落空。
2、统一登记制度,减少购房者的手续 《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房产证难办,是现在许多购房者共同面对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物权法》出台以前,办理转让、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十几个,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个登记机构办理相互关联的不动产登记,必然出现重复登记、登记资料分散、增加当事人负担、资源浪费等问题。其次,许多基层行政机关各自为政,滥用权力,利用设置登记权限和程序获取不当利益的现象也很普遍。再次,无法保证登记内容真实。我国是物权公示主义,实行的也是实质审查,登记时由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查验,需要时还要查看不动产的实际状况。可是,一些登记机关由于工作量大,对登记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时要么登记效率低下,要么粗枝大叶地审查。如果买房者不能和开发商公平地享有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就很容易会出现欺诈行为。
首先小编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海口市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进行贷款的,并且只需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海南省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可以了。其次,我国关于购买房屋的产权等问题也需要着重的进行重视,进行统一的登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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