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法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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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概念是什么

我国普通公民对于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识都是知道的,比如说,刑法民法,这些都是日常生活当中大家会经常用到的一些法规。但是,提到公司法相信很多公民都不太清楚,因为毕竟公司法的针对性是比较强的,对于不经营公司的普通公民,对其根本就不太了解。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的公司法概念是什么?

一、我国的公司法概念是什么?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二、股东违反公司法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公司法中法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1、责任主体的法定性。公司法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狭义的,必须由《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清算组及成员、公司和有关机关的责任人员、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证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他人等。只有《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主体,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任形式的全面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涵盖了法律责任的所有形式。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各种主体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基本上分散在各个章节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只用一个条文进行描述,主要在《刑法》中加以具体细化,但是,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在《公司法》已有所指。

3、责任内容的多样性。《公司法》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既规定了制裁的形式,又规定了惩罚的内容。如行政责任中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取消资格、吊销执照等形式,罚款又根据情节的不同规定了5万以上50万以下、5万以上20万以下、1万以上10万以下、5%以上15%以下、5%以上10%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等多种不同幅度。同时采用了列举式的方式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几乎列举的各种行为都对应着相应的责任内容。

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其实就是我国的民商公司经营当中的一道最主要的商法。规定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的一些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当中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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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大笔遗产,现在因为继承问题,家里人出现了矛盾,请问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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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条件,是要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有遗嘱和遗嘱扶养协议的话,要先考虑,没有的话,才能发生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大家惯常能想到的,还包括大家想不到的,像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的,这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位就不能再继承了。《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想要法定继承,得媳妇老公、孩子、父母都不再了,才能继承,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间平均分配,或者协商一致也可自行分配。

四,特别补充,不是只有血缘关系才能法定继承,平常我们所说的私生子、养子、继子都是有继承权的,《继承法》第十条后几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特别提示,不要看电视剧、电影里面手足相残、父子相残、抛家弃子都是为了分家产,但在我国这种事情是不支持的,如果被发现,是拿不到一分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信,我们看法条——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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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出于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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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例如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备罪和盗窃罪,而且这两种犯罪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破坏与盗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破坏意在毁灭某种物质或者设施的价值;而盗窃则意在非法占有,使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这两种犯罪在法条上没有任何瓜葛,而是由于犯罪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从而使两者发生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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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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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代号为GB和GB/T,其含义分别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部分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如下:汽车——QC、石油化工——SH、化工——HG、石油天然气——SY、有色金属——YS、电子——SJ、机械——、轻工——QB、船舶——CB、核工业——EJ、电力——DL、商检——SN、包装——BB。推荐性行业标准在行业代号后加“/T”,如“/T”即为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为强制性标准。

3)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有: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也分强制性与推荐性。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三、标准种类根据标准管理的需要,标准种类一般按行业、性质、功能分类。

1)按行业分类目前我国按行业归类的标准已正式批准了57大类,行业大类的产生过程是: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同时公布该行业的标准代号。(
2)按标准性质分类通常按标准的专业性质,将标准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在标准化领域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而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叫管理标准;为实现工作(活动)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每个职能和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为工作标准。(
3)按标准的功能分类基于社会对标准的需求,为了对常用的量大面广的标准进行管理,通常将重点管理的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管理标准。四、标准化法律法规我国的标准化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标准化法规体系的顶层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规和规章均以该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依据《标准化法》颁布的有关该实施的行政法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了24个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法规体系。五、标准制修订程序国家标准的制定有一套正常程序,每一个过程都要按部就班地完成。同时为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缩短制定周期,除正常的制定程序外,还可采用快速程序。(
1)制定国家标准的正常程序我国依据ISO/IEC导则第一部分:技术工作程序(1995年版)颁发了国家标准GB/T《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该标准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
.预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缉攻光纪叱慌癸苇含俩议。.立项阶段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
.起草阶段标准起草阶段是制定标准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征求意见阶段向标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回函意见处理汇总表。.审查阶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会审或函审的形式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表决,一般同意票数在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通过的送审稿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编制报批稿。对于难度较大和争议较多的标准送审稿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批准阶段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批准和编号,并提供标准出版稿.出版阶段由出版社印刷出版正式标准。.复审阶段按规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废止阶段根据复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宣布某标准废止。(
2)制定国家标准的快速程序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发布了《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快速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简化程序。凡符合下列之一的项目,均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GB/T16733的要求进行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程序与国家标准差不多,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可适当减化。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概况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采用原则、采用程度、表示方法和有关措施。(
1)采标表示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idt或IDT)、修改采用(mod或MOD)和非等效采用(eq或NEQ)三种。等同采用:GB/T××××-××××(ISO××××:××××,IDT)修改采用:GB/T××××-××××(ISO××××:××××,MOD)对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国外先进企业标准)编制的我国标准,在标准封面上必须注明采用标准和采用程度;在标准前言中,写明被采用标准的组织、国别、编号、名称、采用的程度和简要说明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别。非等效采用编制的我国标准,则不需在封面上标注,也不算是采标。但在前言中应说明“本标准与ISO××××:××××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2)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情况到2001年末国家标准总数为:19744项,其中采用ISO标准4453项(等同采用1091项;等效采用1744项;非等效采用1618项);采用IEC标准1911项(等同采用979项;等效采用479项;非等效采用453项);采用其他标准2502项(等同采用109项;等效采用705项;非等效采用168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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