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介绍
张颖律师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5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深耕多年,其执业证号为135xxxxxxxx668359,服务地区主要为福建厦门,律所办公地点位于松岳路8号悦享中心B座18层。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张颖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已经成功处理了百余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023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林XX与被告林XX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林XX委托张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林XX诉请被告林XX支付侵占其案涉房屋内财产价值16万元。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林XX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侵占原告主张的价值16万元财产,以及原告的诉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称案涉厦门市XX303室房屋系家庭拆迁安置公房,四兄妹均有居住权,被告擅自搬进该房屋,侵占了其价值16万元的家具家电等财产。张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她从多个角度制定抗辩思路:首先,被告居住案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该房屋是双方母亲生前承租的直管公房,母亲生前希望将房屋留给被告,且被告作为继承人之一,在公房管理机关未重新订立租赁关系前,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合法合规;其次,原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所述财产系自身拒不搬离所致,并非被告侵占;再者,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产存在、归属及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中,张颖律师结合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清晰阐述抗辩意见,精准驳斥原告全部主张。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未充分举证,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捍卫了被告林XX的合法权益。
2021年,上诉人吴XX、吴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陈XX委托张颖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抗辩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自身已被一审法院确认的拆迁补偿份额权益。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比例及范围是否正确,具体包括超出租赁面积81㎡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款是否应归上诉人吴XX单独所有、上诉人吴XX是否有权享有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奖励部分是否应纳入双方约定的分配范围,以及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一审阶段,法院判决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全部款项的70%归被上诉人陈XX所有,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其抗辩理由包括被上诉人无权参与超出租赁面积部分的补偿分配、吴XX作为被征收人应单独享有其建设部分的补偿、拆迁奖励不应纳入分配范围,且被上诉人非村集体成员不应享有全部补偿份额等。
张颖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后,全面梳理一审审理事实、证据链条及双方争议焦点,结合二审庭审情况和上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进行精准分析。她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约定的“拆迁赔偿三七分”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拆迁补偿系针对房屋及附属物,与土地面积无直接关联,且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吴XX参与房屋建设、超出租赁面积部分的补偿应归其单独所有;拆迁奖励与被上诉人建设房屋、按时搬迁的行为直接相关,应纳入分配范围。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张颖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稳固了被上诉人应享有的70%拆迁补偿份额(对应补偿金额XXX.4元),捍卫了被上诉人的核心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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