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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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告对于损失原告较容易举证,而对于产品缺陷和因果关系的举证则比较困难,此时原告可以作一种初步的证明,即在正当状态下使用产品,即使合理注意也不能防止伤害或损失的发生。原告证明产品有缺陷的可能,没有其他的原因造成损害而有因果关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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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主要是因为产品在制造、销售的时候,因为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给销售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作为消费者来说,自己花钱购买的东西,如果质量本身存在问题的话,有权要求销售方进行退换,如果商家不肯的话,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实体法上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中的立法规定。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方式,《民法典》第1202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比较明确。该法第41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中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为:

(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

(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应在举证问题上,证明对象也就只限定在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就这些方面的内容提出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

(二)程序法中产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

依传统的民诉理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诉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为例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该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况,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举证。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6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按此规定生产者应当就自己提出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免责事由是指《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从以上我国现行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除对被告就免责举证有明确的规定外,并没有对原被告的其他举证责任做出规定。这种情况带来了实践中的混乱,一直以来都有一部分人对产品责任举证理解为:只要使用他人产品引起损害,生产者又不能就自己的免责事由提出证明,此时生产者就应绝对负责。这种理解的理由是:生产者对制造等技术工艺情况更加熟悉,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但如果不对产品缺陷的证明进行任何情况的区分,一味的要求生产者承担绝对责任,这对生产者显得太过于严厉了;而另一方面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仅限于对损害举证就明显太宽松了。无疑双方的权利义务向受害人畸形倾斜,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担显失公平。我们认为应当综合各种情况,做出不同的区分。

二、生产者消费者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

正如前面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侵权责任的几个构成要件,即

(1)产品存在缺陷;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

(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也持同样观点,规定受害者应对损害、产品缺陷、损害与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规定有以下原因:

1、督促受害人尽到注意义务、妥善保管缺陷产品

由于缺陷产品处于受害人控制之下,受害人和证据的距离比较近,由受害人负责举证可以督促受害人妥善保管缺陷产品。如果不规定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极可能不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保管好缺陷产品,而无法认定产品的缺陷。当缺陷产品为类似汽车、电脑这样大宗产品时,没保管好受损部件也同样会造成类似的结果。

2、有利于及早认定产品缺陷

实践中,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生产者要不停地讨价还价。受害人往往是先要求生产者进行赔偿,然后才允许对产品进行检测,生产者却要检测以后再进行赔偿。最终双方诉诸法律解决,此时距离最初发生损害事故已经很长一段时间。时间拖得太久,造成事故的产品部件会由于自然原因老化、痕迹不清,给以后的检测带来困难。由原告举证可以督促其尽早检测产品,有利于缺陷的认定。

3、 受害人易于接受产品缺陷认定结果

如果不规定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由生产者举证,实践中会出现生产者检测出对其有利的检测结论以后,受害人不认可的情况。受害人提出抗辩理由是:生产者将产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以后,无论由生产者自己还是生产者委托他人进行检测,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设备都由生产者直接或间接选定,生产者很容易恶意虚假地操作检测的结果。比如被检测产品与实际提交产品并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受害人认为有失公平而不认可生产者提供的证据,自己在举证造成时间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提高。而且如果检测需要破坏分割产品,即检测只能进行一次,则难以再次认定。

因此消费者或使用者要证明损失的造成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对责任构成条件三方面的内容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可以就原告证据进行反证,还可以举证《产品质量法》的免责事由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抗辩事由,即不可抗力,受害人或第三人之行为引起等。

三、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倒置

当事人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和可能时,我们可以适用以上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但在出现类似显示器案例的情况时,产品生产过程极为复杂,涉及诸多专业技术,原告不可能知道缺陷在诸多环节中的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类似的情况还会发生在电脑、汽车、电子类产品上。此时虽然产品的缺陷很难得到证明,但从一般常识却可以得出产品的确有缺陷,只是在消费者所可以掌握和利用的检测手段下无法确认这种缺陷。此时举证责任的分担方式上可以考虑引入举证责任倒置。

(一)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指明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绝对不意味着所有案件事实都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是某些特殊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事实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胜负,对某种不易证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很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必须谨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意见》74条中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举证倒置。但《证据规则》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我们可以引用这条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法官裁量举证倒置。

(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1、原告无法证明

某些情况下被告掌握一些核心的技术,原告无法通过一般技术检测途径检测出产品缺陷。比如在汽车、电脑产品生产中,某些部件的生产属于厂方的技术秘密,本公司所独有的,没有专门的检测机构可以进行这项检测。而产品又的确造成了损害,例如某种汽车发动机为本公司的专有技术,除企业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可能检测出产品的缺陷。此时即可以由法官裁量判定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2、原告举证能力受到限制

如果检测中,原告限于自身知识水平无法提出准确的检测项目,或者当地检测技术条件落后,需要到北京上海的权威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的成本过高。从经济上和学科知识上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都比较困难。此时法官也可以裁量举证倒置,由被告举证以减轻原告的负担。

(三)举证责任倒置时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

1、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对于损失原告较容易举证,而对于产品缺陷和因果关系的举证则比较困难,此时原告可以作一种初步的证明,即在正当状态下使用产品,即使合理注意也不能防止伤害或损失的发生。原告证明产品有缺陷的可能,没有其他的原因造成损害而有因果关系的可能。这种初步的证明即可以作为立案和原告主张的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就倒置给了被告。

2、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首先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即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在规定中有标准:第一,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即人们所期待的安全性,这是一个善良的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应具备安全性的期望。第二,法定标准,即法律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实践中不能仅考虑法定标准,因为法定标准并不包括所有产品的安全指标,特别是对新产品更没有明确的标准。此时如果一件产品符合法定的标准而有带来了损害,生产者提出符合法定标准的抗辩,将造成左右为难的局面。由于我国现在有许多行业技术尚未完全成熟,而被告往往凭借自身优势容易证明产品符合法定标准。因此法院应采用一般标准,不认定被告提出的符合法定标准抗辩。当然此时被告也不是没有机会为自己提供抗辩,他可以证明损害与产品缺陷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提出免责事由作为抗辩。

其实,产品质量缺陷问题的举证责任,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的。因为不可以说产品质量有缺陷的所有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产品的生产者。不过一般情况下,在向法院提交诉讼以后,大多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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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缺陷,怎么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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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分类,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益分析标准、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为据,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一个更改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具有危险性,该产品为缺陷产品。例如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轮胎会爆胎,这就明显低于消费者的期待标准,因此是缺陷产品,即使有警示也不能免责。同样的警示如果出现在备胎上,因为这个备胎明显比一般正常胎细小了很多,如果超速导致爆胎,生产商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因为消费者对常规轮胎和备胎的期待不一样,所以消费者对备胎的期待值远远低于对常规轮胎的期待值。
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指通过比较更安全的设计方案以及警示方法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生的损害,来确定产品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大家都知道配备安全气囊、ABS和EBD系统的小车比没有配备的安全很多,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没有这些安全设备的小车就是缺陷产品呢,显然不能。因为如果我们要求所有小车都配备这些安全设备的话,很多车特别是经济型小车的成本将会大增加,由此导致社会上很多人买不起车。而且买这些小车的人一般是将其仅作为代步的工具,因此几乎也用不上这些安全设备。这个例子就是成本效益分析标准在体现。
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产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自身制定有相应的标准,产品的安全状态偏离生产者的预期目的致人损害的,生产者特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缺陷产品是否存在的客观标准。例如有的汽车生产者称自己的产品达到欧洲汽车安全标准,如果事实上该没有达到该标准,该产品就可认定为缺陷产品。另外,如果国家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我们将这种标准称为法定标准,如果产品达不到或不符合这一法定标准,即可认定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若产品符合法定标准,但是仍然致人损害的,是不是说该产品就不存在缺陷,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法定标准只是一种辅助性标准,也只是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最低标准。
什么是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合理的危险(含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合理危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如电可以触死人、农药可以毒死人、药品的无法避免的副作用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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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的追纠中规定产品缺陷有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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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算产品缺陷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合理的危险(含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合理危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如电可以触死人、农药可以毒死人、药品的无法避免的副作用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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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产品缺陷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合理的危险(含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合理危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如电可以触死人、农药可以毒死人、药品的无法避免的副作用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该怎么解释产品缺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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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的区别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的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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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缺陷要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缺陷要怎样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并没有对产品缺陷进行定义,依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借用此定义。
法学界通常将产品缺陷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缺陷。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益分析标准、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为据,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一个更改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具有危险性,该产品为缺陷产品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指通过比较更为安全的设计方案以及警示方法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生的损害,来确定产品销售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产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自身制定有相应的标准,产品的安全状态偏离生产者的预期目的致人损害的,生产者特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缺陷产品是否存在的客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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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产品缺陷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产品缺陷责任的定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合理的危险(含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合理危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如电可以触死人、农药可以毒死人、药品的无法避免的副作用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二、什么是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产品缺陷和生产质量是有很多联系的,但不能说产品缺陷就属于产品质量,它们有以下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适用责任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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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的区别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的区别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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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缺陷的类型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缺陷的类型有哪些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二、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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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产品缺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解释产品缺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购买了缺陷产品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了缺陷产品怎么办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到有缺陷的产品时,消费者可以进行退货,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项目
一、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产品的缺陷责任的定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合理的危险(含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合理危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如电可以触死人、农药可以毒死人、药品的无法避免的副作用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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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包括什么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可能严重危害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若该产品有维护人体健康及安全的国家级或行业标准,但未遵守,则视为缺陷。当因此造成损害时,消费者有权索赔。这是产品缺陷的详细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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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咨询: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那些缺陷产品的损失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为其更换或修理。产品责任也称作产品侵权责任,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针对的产品是存在系统性缺陷的产品,即某一批次、某一型号的同一种类产品普遍存在的缺陷。产品责任中的产品一般指特定的某个产品。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产品往往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表现为该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或者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部分产品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他部分产品虽然没有对他人造成侵害,但这部分产品是与已经发生损害的产品属于同一品质的产品,或者该产品在一般情况下未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侵害。产品责任中所提及的产品是已经对他人造成侵害的产品。由此可见,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并不是说缺陷产品已经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存在危害的可能性就行。而在产品责任中,必须以产品已经造成损害为要件,也就是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侧重于事前预防,产品责任侧重于事后救济。  缺陷产品召回有主动召回,强制召回两种。主动召回事实上是一种自认,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自觉承认生产、销售、进口的商品存在缺陷,并自觉收回,予以免费修理、更换、甚至退赔,自觉承担民事责任。强制召回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鉴定和评估,确认商家的产品存在缺陷,通知商家予以召回,而商家不予以召回,或隐瞒产品缺陷,或不当处理缺陷产品,由主管部门强制召回。由此可见,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由商家启动,或者政府予以启动。而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私力救济范围,只能由受害人提起,因此产品责任感的程序只能靠受害人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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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侵权要怎样救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陷产品侵权怎么救济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缺陷的产品侵权消费者利益的,救济的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提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
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损害 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带来的损失有以下三个方面:不合格产品本身价值上的损失、给存在契约关系的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其它财产损失、给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带来的财产和人身的损失。按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受害者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要么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无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会有一部分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不合格产品本身的价值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非契约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对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
所谓积极侵害债权也叫做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合债务本质,除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之外,更发生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利益损失以及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的双重赔偿责任。引入加害给付理论后,对消费者的利益将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至于,产品责任致人损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和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水平保持一致。
对此,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产品的缺陷包括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的缺陷包括哪些范围
分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折叠编辑本段赔偿范围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购买了缺陷产品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买了缺陷产品怎么办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到有缺陷的产品时,消费者可以进行退货,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项目
一、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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