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是由哪个部门主管非法集资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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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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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由各县级及以上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管理。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在我国是由哪个部门主管非法集资行为?

当代社会,非法集资行为肯定会受到有关部门的严重打击的,同时在我国刑法上的规定就比较严重啦,因为非法限制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家都想要知道在我国是由哪个部门主管非法集资行为?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我国是由哪个部门主管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由各县级及以上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管理。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许多非法集资犯罪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发现,以数人形式集合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种常态,虽然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者人数众多,在形式上又借助于公司或者传销模式,使得在共犯认定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挑战,但总体上来讲,其中主、从犯的认定与处罚还是相对比较清晰。

二、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另一个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科技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市民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逸。

4、打着“养老”的旗号。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另一个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以毫无价值或者价格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邮编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市民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P2P名义。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款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如何快速识别

1、看融资合法性

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发行股票要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应当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销售保险要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取代理人资格;发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债券),要得到财政部批准或中国银监会批准。

2、看宣传方式

是不是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获取的集资信息,或者亲戚朋友同事转发转告的信息,包括以各种途径向市民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市民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如果是,就要格外小心。

3、看经营模式

投资回报有哪些?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没有项目或者虚构项目,甚至劣质项目都蕴含着巨大风险,市民要注意。

4、看参与集资主体

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对不特定对象来者不拒。这个时候,也要小心。

在这里小编必须要提醒大家的是非法集资行为式由我国县级或者是县级以上的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主管的。其次非法集资这种行为可能会触犯到刑法所以一定不要涉足。具体的大家还需要在当地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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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跨地域非法集资管辖属于那个部门的,我不懂这方面的所以想找一下有关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需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一)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 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 “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
一,双方均定罪、且均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即双方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种犯罪的实质为有身份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而对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应定性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无法定身份理应定性为从犯;
  第
二,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存款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
  第
三,双方均定罪,但将双方设定为对合犯。亦即双方虽仍属共犯,但不是构成同一罪种的共犯而是互为犯罪对象的会合共犯中的对向犯(又称对合 犯)。此种会合共犯中,各方所触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场合,吸收存款方犯了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索贿人款方则犯了单位 (或个人)索贿罪。
  对此三种定性方式,我们认为按第三种方式,定性较为合理合法。因为:
  按第一种方式处理,首先不符合存款人的行为特征,事实是索贿存款人并没有任何帮助吸款人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帮助行为。
  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若对因存款人索贿而非法吸收款的行为人不作犯罪处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因为,非法吸收存款的实质在于以贿赂的方式不法吸收存款,而根据本法第393条规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贿者,只有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才不构成行贿罪。以此对照,本案中吸收存款人在 受到勒索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存款,竟不惜“出卖”国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变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来获取大户存款,这种“利益”完全没有正当性可言, 因而,此种场合,吸收存款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无罪辩护,充其量能据此对行为人作罪轻辩护而已。
  
(二)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目前一些银行往往以安排存款大户子女 (主要指安排能够决定本单位存款人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运作管理人员的子女)进银行工作等方式招揽存款;对子女已经就业者,有 的吸收存款方则进一步以将其子女调入本行工作为招揽诱饵,等等。以此类方法招揽存款,当然属于“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但对此行为是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存 款罪行为,尚有商榷余地。这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要件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须有较为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上述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当然也扰乱 了金融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利率的行为、以及与假冒享有吸收存款权限的金融主体的行为来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较,后二者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显然更为直接和严重,因而将后二者设置为犯罪、对其科以刑罚方法来处罚理所当然。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等方式来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尚须积累司法实 践经验,再予解决。
  
(三)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如 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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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不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属地原则,管辖权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行使。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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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涉及到经济经济犯罪,一般都是需要对公安部门来立案侦查处理的,对于存在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金额大小来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来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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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非法加油站点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非法加油站点依法予以取缔。现通告如下:
  
一、对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相关证照的非法加油站点(含非法流动加油车),自通告之日起,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自行拆除经营设备。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违规建设的非法加油站点,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三、对占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道路红线、妨碍交通安全的加油站点,交通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法查处。
  
四、对存在偷税漏税的加油站点,税务部门要依法追缴偷逃税款,严厉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县商务局:12312县工商局:12315县安监局:
  方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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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朋友他有一个亲戚说是非法投资了,请问哪个部门主管非法集资最有可能?
[律师回复] 第三十八条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第三十九条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第四十条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第四十二条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第四十三条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第四十四条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第四十五条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第四十六条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第四十七条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第四十八条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第四十九条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第五十条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以上是对哪个部门主管非法集资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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