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关系无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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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第39条第五项以及第46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关系无效怎么办?

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相当的重要的,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劳动关系可以合法的支配其工作,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有效的劳动关系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让自己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但是如果劳动关系无效怎么办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果劳动关系无效怎么办?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第39条第五项以及第46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劳动合同无效怎么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存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首先可以去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对自己有利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支付工资或者是赔偿金再或者是经济补偿。而给对方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的,则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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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新《劳动法合同法》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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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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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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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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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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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回复]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也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对此,最高人民在第一批解释中己经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而《解释二》根据实际需要,又对下级普遍关心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比如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解释二》第7条规定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此婚姻关系被人民宣告无效后,人民只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是否允许利害关系人或者婚姻关系当事人再对该婚姻关系申请宣告无效因为此事既关系到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与继承、分割财产等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密切,应当有条件、在一定限度内,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解释二》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当事人诉讼至人民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按照第一批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解释二》进一步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具体称谓、怎么列当事人等作出规定。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原因,此类案件,一经人民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己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意志决定的事情。人民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依职权享有审查决定权。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依法告知当事人。《解释二》对这些问题也都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以便于审判实际中更好地加以适用。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但婚姻关系并不只是建立了配偶关系,同时基于婚姻关系还产生了当事人与双方近亲属间的姻亲关系,而且婚姻关系的建立还改变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亦成为法定继承人。所以当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但对婚姻关系仍有必要的确认其效力,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利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一直在纠结一个问题,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有关系吗,他的成立于不成立,有效和无效有区别吗,高人分析一下
[律师回复] 你所说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谈不到关系,只能说合同成立与否和合同有效与否有关系,
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合同的形式不合法。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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