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联系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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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2、投资主体的比较: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合伙人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由合伙人投资的企业。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联系区别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主体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伙人企业等等,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权力结构、组织层级、运营机制、管理体制都各不相同,国家也区别性的进行了立法,那么,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区别联系有哪些呢?

一、投资主体之比较。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合伙人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由合伙人投资的企业。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合伙人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资本金制度之比较。

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

两部法律对出资方式有些差异。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实物,也可以用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企业法有点例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投资者在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因素影响了立法者。

三、组织形式之比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没有其他类型。而企业法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是合伙等,但其他企业形式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去申请设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够规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审批,因为企业法细则主要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在审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难通过。

四、投资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而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有些异同。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无限责任,但从字里行间来看,企业投资者是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区别与联系,从投资主体上看,公司法对投资者没有国别的限制,属于广义的范围,而企业法有可能不包括国内投资者或国外企业在国内的分支;从资本金组成看,两者的区别为是否可以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资;从组织形式看,企业法适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更加繁多;从投资人责任看,公司法对股东责任明确为以出资额为限,而企业法有可能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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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专利权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一、专利保护延及思想,版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专利保护的是技术和产品外观设计;二、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版权趋向于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是作品文字性东西。联系:两者都是知识产权,都是专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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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为补充 主要表现在 保障范围相互补充 商业保险只对那些有经济条件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相对较重。而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的特点,面向全体劳动者,尤其是那些难以承担商业保险经济负担的劳动者也能获得保障机会。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制约 在保险资源一定的条件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一方的发展往往会给另一方带来压力,甚至制约另一方的发展。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经营技术方面相互借鉴并相互推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管理技术、投资经验等方面可以相互借鉴,从而有助于各自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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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合与企业兼并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联合与企业兼并的区别是什么
一、定义不同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企业合并是资本集中从而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欧家,企业合并只要不带来垄断弊端,就被视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会受到反垄断政策的干预。
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企业兼并不同于行政性的企业合并,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以现金方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剥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兼并的核心问题是要确定产权价格,这是转移被兼并企业产权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特征不同
企业合并的法律特征
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但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企业兼并的法律特征

一,兼并必须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进行的。

二,

二,被兼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

三,国有企业兼并,产权性质不变,国有企业兼并是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非
国有制企业对国有企业进行兼并,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就发生变化。

四,

四,实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资产不流失。国有企业兼并,是以国有资产的
流动和重组为基础进行的,被兼并企业的财产经过清产核资划归兼并企业所有,这部分财产仍然是国有资产,只不过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发生了变化。
三、动机或目的不同
企业合并的主要动机或目的有:
1、加快企业发展,如为了尽快扩大市场占有率;
2、经营和生产多角化;
3、控制原材料、资源、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
4、实现规模经济,组织大批量生产;
5、获得税收、金融上的好处,这种动机与政府政策和金融企业的政策有关;
6、吸收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如为了获得某项技术,购买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
7、救济经营不善的企业;
8、便于安排人事。
企业兼并的目的或动机主要有:
1、追逐市场势力。
2、获得多工厂经济的好处。
3、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产生。
4、避免讨价还价问题。
5、消除下游产业投入品选择中的扭曲现象。
6、改善不完全市场信息的质量。
7、便于实施有利可图的价格歧视策略。
8、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
四、形式不同
企业合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水平合并、垂直合并、混合合并;吸收合并、创立合并、控股合并;善意合并、恶意合并;现金合并、股票合并。
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购买兼并、接收兼并、控股兼并、行政合并、企业兼并、横向兼并、纵向兼并、综合兼并。
五、性质不同
企业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企业兼并中,兼并者与被兼并的目标企业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兼并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兼并就成“友好”兼并性质。当被兼并企业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兼并性质。
六、控制程度不同
企业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后者取得被并企业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企业作为存续企业、新设企业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
债权人与所有者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债权人权益与所有者权益不同,债权人权益在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在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债权人权益与股东权益不同,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
一、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不同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虽然都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差别。
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全部资产的要求权;而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可见,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所有者。当企业进行清算时,在支付了破产、清算费用后将优先用于偿还负债,如有剩余资产,才能按比例返还所有者。
债权人权益是负债,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
二、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全部资产有两个来源,一是自有资金,即所有者权益;二是借入资金,即债权人权益。
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都是公司资金来源的途径,它们都是公司资金的所有者,目的都是希望能够从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收益。但是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又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具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债权人则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他们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上所规定的权利之外,对于公司的事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具体而言,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只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无权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我们可以将债权人权益称为“不参与权益”。而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进行经营管理,我们可以将股东权益称为“参与权益”。
2、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从财产求偿权来看,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为要求对象的,而股东权益是对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剩余权益。另一方面,在公司的解散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也排在所有者权益之前。与风险承担相吻合,债权人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一般低于股东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债权人的权益报酬率是相对稳定的,除非公司资不抵债。而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则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经营业绩好时,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就高,反之则低或者为零,甚至会损失初始的投入资本。
3、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期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资金,股东权益只有在清算后尚存剩余财产时才有可能补偿投入资本。而债权人权益有确定的偿付日期,公司到期必须足额偿付利息和本金,否则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股权转让与股权赠与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与股权赠与的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二、来源不同。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
三、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了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
四、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一旦转让活动就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营业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五、获得的权利不同。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六、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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