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服务于开封地区,目前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工作,律所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刘振宇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此外,他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
处理劳动纠纷案件
在贾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在贾X工作期间,欠缴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失业保险费、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存在欠缴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一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强行搬离办公物品、未支付XXXX年XX月工资等情况,一审以“贾X主动辞职”掩盖公司欠薪、欠保事实;二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未协商即搬离办公物品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其欠薪欠保行为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贾X要求补缴社保或货币赔偿,一审未予处理错误。
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资已于XXXX年X月中旬发放;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其工作中多次出现重大过失,公司对其调岗,贾X不接受并提出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差额无依据,贾X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社保征缴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判决确认贾X与公司于XXX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关系,驳回贾X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认为贾X关于公司欠付XX月工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社保欠缴问题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畴。
处理合同事务案件
在刘X与郑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刘X高中毕业后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小时计发。年月日刘X工作结束后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工作中受某公司安排、管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另查明,年月日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年月日支付学费等费用,年月日申请休学获准许。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一是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公司告知刘X从事暑假短期劳务工作;二是合作模式是公司发布用工需求,刘X自愿工作,按小时计发报酬,公司不对其考勤管理;三是双方无严格劳动管理关系和固定基础薪酬标准,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特征;四是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X辩称其入职时已年满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年月日。
一审法院认为刘X入职某公司后参与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发放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认定自年月日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确认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但未明确截止日期不当,判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刘振宇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在劳动和合同事务领域的专业能力,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法律条文的运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劳动法律法规,对公司的欠薪、欠保行为和劳动者的权益主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合同事务案件中,依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严谨的判断。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使得他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能够游刃有余,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