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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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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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伤残情况和劳动能力来评判的。根据相关规定,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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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是常见现象,有工伤劳动者就要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用人单位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劳动者要申请赔偿就要出示工伤鉴定的结果,工伤伤残鉴定是工伤鉴定中的一个流程,有单独的评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2、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6)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p=""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p=""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4、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p=""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5、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p=""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6、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7、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p=""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10、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p=""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9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对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工伤伤残能力鉴定十分重要,劳动者应对各项鉴定标准都有所了解才能在遇到工伤问题时快速拿到工伤鉴定结果。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尽量不要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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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等级标准
参考如下: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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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级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指在意外事故中身体的受到伤残之后,所评定的等级准则,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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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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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二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伤残评定标准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 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 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kPa(40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5个月=56122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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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有哪些评定标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伤残等级有哪些评定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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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指在意外事故中身体的受到伤残之后,所评定的等级准则,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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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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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植皮能评伤残等级吗
[律师回复] 对于植皮能评伤残等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大脚趾骨折需要鉴定后才能知道是几级工伤。根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扩展资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何评定伤残的等级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评定伤残的等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患者在厂工作时不慎从2米高处摔下致左腕肿痛畸形,活动受限。现在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左尺骨茎突骨折。医生采取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住院16天带线出院。请问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吗该如何评定湘西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你的情况,你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应当可以认定工伤,进行伤残鉴定。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所以说,具体的伤残等级,应当等鉴定之后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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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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