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时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的一种补偿措施,国家规定一般35℃就是高温天气,可以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我国各省的高温补贴标准制定的都不一样,有高有低,河北省高温补贴标准在有了提高。
夏季高温津贴增加0.5元
5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夏季高温贴试行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根据近两年来试行及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今年开始对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进行调整。《通告》要求,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通告》有效期至5月20日。
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
2015年7月28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要求,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从2015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该通告还对夏季高温津贴的执行时间、津贴标准、列支渠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河北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执行。
不计入正常工资标准
《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规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河北省要求,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每年的高温津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河北省广大劳动者可以根据河北省高温补贴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相应补贴,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请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炎炎夏日,每月一两百元的高温津贴,数额虽少,却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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