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审讯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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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讯问(审讯)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讯问(审讯)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审讯)笔录中注明。3、侦查人员在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审讯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审讯犯人程序是什么?在法律词汇中,审讯分为讯问(审讯)和询问,它们的用途不同。讯问(审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盘问。只要案件成立,所有审讯过程均要做成笔录保留。做笔录是讯问程序的其中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法律对公安机关人员有相关规定和基本固定的程序。以下是刑事诉讼法审讯规定:


一、什么是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

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扩大收集证据的线索,发现新的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保证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保证讯问(审讯)质量

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审讯)效率,保证讯问(审讯)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审讯)安全,讯问(审讯)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审讯)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2、传唤讯问(审讯)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审讯),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审讯)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审讯),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审讯),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首先应该讯问(审讯)的

侦查人员在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是否与本案无关,应以是否对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实情节,即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动机、目的、作案人的情况等有实际意义或有证据价值为准。

侦查人员在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4、讯问(审讯)残疾嫌疑人

讯问(审讯)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5、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审讯)笔录

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6、讯问(审讯)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审讯)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审讯)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9条,侦查人员对讯问(审讯)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审讯)笔录中注明。

7、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传唤犯罪嫌疑人后按照规定讯问。对于聋哑人要特殊对待。为了能够保存讯问过程,必须录音录像,同时还要做笔录。讯问的时候要遵循最基本的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得对其虐待哄骗。对于询问过程,嫌疑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出上诉。有需要可联系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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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聘请律师,或者自己查询法律;
2、原告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3、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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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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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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