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回避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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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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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循序渐进的发展的,所以在法律制定并实施的过程中,都需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及对适用时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必要的权威解释。所以也就会有人问许多问题。比如: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回避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回避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更好的保证相关判决结果的公正及权威。另外,在该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后,广大法律从业者一定要注意由此带来的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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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的司法解释包含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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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的司法解释包含哪些内容
一、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
所谓可以宣告缓刑,是指对犯罪人既可以适用缓刑,也可以不适用缓刑,但“可以”一词是有倾向性的,即,一般情况下要适用缓刑,特殊情况下才不适用。根据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犯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被判处”,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刑远远大于三年,如果因为减轻处罚等原因,实际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适用缓刑。这里只有宣告刑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或罪过种类等限制,不管犯什么罪,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可能被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较轻。这是对第1个条件的重申,即,只有犯罪情节较轻者,才可以适用缓刑。所谓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事实本身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比如主观恶性不大、客观危害较小等。与犯罪事实无关的情节,如犯罪以后自首、坦白、立功等表现,是累犯、惯犯还是初犯、偶犯,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等,均属于犯罪后的表现或者犯罪人个人情况,可能影响其他几个条件的认定,但本身不属于犯罪情节。
3、有悔罪表现。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并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有立功表现等均不一定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应该不会再次犯罪,这主要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刑罚轻重、人际关系、性格特征、生活经历、生活环境、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从事职业等多种因素来预测。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如果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则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对所居住社区应该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比如,对于在所居住社区多次调戏妇女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诈骗的,属于当地小有名气的地痞、流氓或恶霸的,由于其在所居住社区声名狼藉、民愤较大,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所谓社区,其范围既包括所居住小区,但又不限于小区,而是一个范围相对较大的概念。
6、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因为一般来讲,累犯的主观恶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所谓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而构成的累犯,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因而构成的累犯。至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刑法没有明确排除,应当属于法律漏洞。一方面,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在性质上比一般累犯的犯罪类型严重,故不能构成一般累犯并不意味着也不能构成特殊累犯,况且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又与刑法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精神不太协调。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对累犯死缓犯可限制减刑。
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律不得适用缓刑。因为一般来讲,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较大,并且是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或指挥作用的主犯,不宜适用缓刑。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或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
所谓应当宣告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者,必须对其适用缓刑,否则就是违法。对于同时具备以下八个条件的犯罪人,应当适用缓刑: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节较轻;三是有悔罪表现;四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六是犯罪人不属于累犯;七是犯罪人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八是犯罪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正在怀孕或者已满75周岁,即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或者正在怀孕。即,比“可以”宣告缓刑多了第8个条件。
其中,对于犯罪时正在怀孕或者已满75周岁者,如果其构成累犯或者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尽管同时符合其他7个条件,应当也不能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者,由于其不能构成一般累犯,故第6个条件其在任何时候都能符合,这个条件实际上不是一个条件,但是,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构成特殊累犯,故未成年人能否符合第6个条件,有待进一步研究;由于未成年人实际上可能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故其可能不符合第7个条件。
三、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修正案八-11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条文: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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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我想了解一些我国的法律知识。请问适用刑法缓刑司法解释2016有些什么内容?法律上对于缓刑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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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适用缓刑
一般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小而被判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这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罪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说罪行较重,无论是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还是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都比较大,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被判的刑罚上限规定为3年有期徒刑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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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累犯的禁止条件。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主要是因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罪。因此,对于累犯,即使其所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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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回避制度是什么?
1、回避的人员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2、回避的理由刑诉法第28条:“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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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回避原则的解释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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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哥哥是公务员被行政复议了,我想问问行政处罚法及司法解释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课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法律应受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人。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1)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作出的不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
(2)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免除其处罚的决定。希望以上对 行政处罚法及司法解释有什么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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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回答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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