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是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需要在事故发生之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但如果是受伤职工申请进行认定的话,则时间就比较长了一般是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之内。但现实中可能会遇到特殊情况耽误申请认定的时间,那此时申请工伤认定时间能否延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间能否延长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如从事远洋运输的职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确实难以做到等情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三、工伤认定的起算时间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口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才可以延长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否则认定部门就会认为超过了规定时效,此时一般是会作出不予受理认定的决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