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财产过户要交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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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是不需要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不需要缴纳税费,但是需要交纳产权证工本费。需要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

在我国离婚财产过户要交税吗

离婚财产分割完毕以后,基本上就是夫妻双方需要在银行做一些转账,如果是房产分割的话,正常的进行过户就可以了。由于房产在过户的时候需要交纳一部分的税费,这就导致有些不太了解我国婚姻法的夫妻双方会觉得,在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可能也需要交税。而且小编身边也有朋友问过在我国离婚财产过户要交税吗?

一、在我国离婚财产过户要交税吗?

目前所有的离婚财产都不需要交税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1、确定分割的原则和标准;

2、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些财产;

3、对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4、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从帮助的角度多分些财产;

5、跟子女的一方、妇女一方,在分房、财产可适当照顾;

6、财产分割最好找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人或律师做中证人,主持分割。

要区分所分割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财产是财产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是财产共有人先确定每个财产所有人的份额,后按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其次,产权必须明确、清楚。再次,协议书内容要符合均等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另外,对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财产,协议当事人可采取折价补偿等方式处理。共有财产分割后,当事人一方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若该财产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我国婚姻法当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目前所有的离婚财产在进行分割的时候都不需要交税,所以当事人离婚的时候针对财产分割这一块处理完毕以后,正常的办理相关的手续就可以了。另外其实在大家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不应该过多的关注在我国离婚财产过户要交税吗的这一问题,而是要注意区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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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现代工业生产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分工愈来愈细,工艺愈来愈复杂,技术要求愈来愈高,产品通常具有高、精、尖与大批量的特点,这就要求切实改进“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效能生产模式,大力发展生产专业化、协作化。实行增值税有效地排除了按销售全额计税所造成的重复征税的弊端,使税负不受生产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变化的影响,始终保持平衡。因此,增值税不但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也不影响企业在专业化基础上的联合经营,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从商品流通来看,增值税负担不受商品流转环节多寡的影响,有利于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实现深购远销,搞活商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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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口商品,由于按增值额设计税率,要比按“全值”征税要高,并且按进口商品的组成价格计税,从而把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因退税或不征税给进口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转化为国家所有,这样不仅平衡了进口商品和国内生产商品的税负,而且有利于根据国家的外贸政策,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奖励或限制,保证国家的经济权益和民族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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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
2、计税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0.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
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
4、征税行政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把全部税种在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划分。例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税收系统征收,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税系统征收。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财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财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利都由享有。这样做既难以适应财产税的区域性特点,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税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健全,对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难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大量税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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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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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房产税是国五税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新国五条 1、新国五条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职责,各地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房价控制目标,更加贯彻落实确定的各项调控政策,房价过高的地区要加大调控力度,着力改善供求关系,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2、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政府投入和贷款支持力度,确保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11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要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分配制度和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管理科学有序。 3、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遏制投机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 4、认真落实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投放。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抑制租金过快上涨。加强市场监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新国五条对楼市的影响 1、对天津房产的蓝印房冲击较大 新国五条出台后,大连等一些城市开始了买房送户口的尝试,这就势必会造成对天津的部分冲击。而天津的蓝印房分布于天津的几个远郊区县,这必然会带来远郊区县房产需求的减少,因此对于远郊县房产市场影响颇大。 2、对于市区内的楼、门面房、小产权房是间接利好 随着三四月份各地对于新国五条的落实,具体的政策出台可能各地根据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但征收差价部分20%个税的提法更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按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房产交易的差额个人所得税一直是免征的,但上次调控以来,对转让五年以上,且是家庭自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年以内按出售价扣除原价和合理费用后的20%缴,这次新国五条没有提五年以上免征的说法。 这是引起社会巨大恐慌的根源。但一旦房屋按出售价扣除原价和合理费用后的20%缴的话,一下子使住宅的交易税费跟楼的交易费用一样了,那么以往楼大的弊端就是税费高,往往建在城市的核心区,但房价卖不上去。主要原因就是再次交易税费较高抑制了这方面的。 如今纯住宅产品的税费跟持平后,楼的地理位置就显露出来了。或许新国五条会炒热楼,这对楼、门面房乃至小产权房都是一种极大的间接利好。 3、对新房市场是一种直接利好 根据第二条的分析,二手房的交易会被20%个税一夜之间把预期交易价格提升了25%,这就为新房的价格提供了上升空间。但往往新房是建设在城市的郊区,各项配套较之二手房有较大的缺陷。城区中有较好配套的二手房仍旧是稀缺资源。 但城区中建设年代较旧配套差的二手房可能会遭到市场的抛弃,逐渐形成贫民区或败落。这是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值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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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二手房过户的税费是多少?
我国二手房过户的税费是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非普通住宅交易时契税按房价5%缴纳,无论取得产权满不满五年,都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万分之十的印花税。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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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离婚房产过户免税的政策是否存在?
存在。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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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开的租赁发票是国税开还是地税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是由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也就是说是由地税开。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租赁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会要求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个人,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需要缴纳袭增值税及附加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答的不动产和其专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属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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