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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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的条件:1、一方受利益。2、他方受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依据。
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在生活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当得利,那他就要返还因该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所以我们在认定不当得利时,一定要谨慎,主要看它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那么,一般情况下,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其实,这也就是在问,不当得利的条件有哪些?详细内容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受利益同时使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引发债的关系成立,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合理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

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

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二、不当得利的条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综上,是关于“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以及“不当得利的条件有哪些”的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它不仅是道德追求,亦是法律对我们的要求,所以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怎么去解决因不当得利而引起的纠纷,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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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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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利益受损;(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在我国法律中称为“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释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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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三)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不当得利多少能立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也得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立案标准
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例如,甲借乙10万元,后甲通过转账方式还给乙,乙查账后将借条还给甲或丢掉,后甲告乙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转账给其的10万。如果发现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就不能以不当得利立案。
二、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述的前三个要件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
第四个要件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于第四个要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属于消极事实,因此很多人偏向于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到底哪一种观点更有法律依据呢?
认为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举证;

二,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更容易举证;

三,从公平角度看,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应当就其获利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
认为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理由是:

一,虽然属于消极事实,但原告并非一定无法举证,因为主张的事实并非是客观事实,原告也许是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的;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而法律对此并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三,说被告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也并非完全如此,比如借款案件,如果原告借了被告的钱,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钱,被告见钱已经打过来即将借条还给原告,后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那么被告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举证对其来说非常困难,此时原告却更容易举证。
这两种观点似乎各有各的道理,我认为导致不当得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的疏忽大意导致,比如原告不小心向被告账户打错款;一种是由于被告的积极行为所致,如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的财产。我认为从公平的角度看,
第一种情形应当由原告对于自己的过失进行举证,即证明被告的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二种情形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获利是有法律上的依据。
三、判案依据
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定由原告还是被告举证,在某一个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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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要求具备哪些条件
1、一方受利益。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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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也得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立案标准
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例如,甲借乙10万元,后甲通过转账方式还给乙,乙查账后将借条还给甲或丢掉,后甲告乙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转账给其的10万。如果发现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就不能以不当得利立案。
二、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述的前三个要件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
第四个要件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于第四个要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属于消极事实,因此很多人偏向于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到底哪一种观点更有法律依据呢?
认为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举证;

二,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更容易举证;

三,从公平角度看,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应当就其获利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
认为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理由是:

一,虽然属于消极事实,但原告并非一定无法举证,因为主张的事实并非是客观事实,原告也许是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的;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而法律对此并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三,说被告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也并非完全如此,比如借款案件,如果原告借了被告的钱,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钱,被告见钱已经打过来即将借条还给原告,后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那么被告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举证对其来说非常困难,此时原告却更容易举证。
这两种观点似乎各有各的道理,我认为导致不当得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的疏忽大意导致,比如原告不小心向被告账户打错款;一种是由于被告的积极行为所致,如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的财产。我认为从公平的角度看,
第一种情形应当由原告对于自己的过失进行举证,即证明被告的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二种情形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获利是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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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定由原告还是被告举证,在某一个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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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限度条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3、不法侵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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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拥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点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楼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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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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