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网络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性?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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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知识产权所有者因不同动机将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上传至网络,该情况可分为两类:其一,成果已发表或在相关部门登记,例如部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是受法律保护的成果;其二,未进行登记或发表,仅上传至网络,例如部分网络小说作品和未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其他人也有可能将他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上传至网络空间。
如何理解网络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电子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因此,在缘由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出现了网络知识产权,此种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存在的区别是,网络知识产权具有共享性,那么,该如何理解网络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性呢?

一、如何理解网络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性?

网络空间是一个共享的平台,凡是上传至网络的内容只要不受特殊限制,一般均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并可以提供下载服务,这一特性无疑加速了信息的传递,扩大了信息内容和覆盖范围,有利于知识财富的社会共享,促进同行业各单位共同发展。但是,网络的共享特性从法学角度上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构成侵犯。

首先,知识产权所有者因不同动机将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上传至网络,该情况可分为两类:其一,成果已发表或在相关部门登记,例如部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是受法律保护的成果;其二,未进行登记或发表,仅上传至网络,例如部分网络小说作品和未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此类情况在法律上有较大漏洞,成果极容易被非法盗用。

再者,其他人(非知识产权所有者)也有可能将他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上传至网络空间,这种情况也可分为两类:其一,经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上传者的行为合法;其二,未经许可擅自上传,是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然而当前的许多网站,包括“文库”、“下载平台”等专用著论下载平台为不合法上传提供了契机,部分网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成果上传至网络,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一)未经许可擅自上传

部分网民为获得虚拟货币或出于其他目的在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成果上传至网络空间,部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成果。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的调控不够具体和完善,知识产权所有者不容易查到侵权人,有时不愿意追究责任,难于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直接盗用

由于许多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著论未经纸质媒介发表或在相关部门备案,导致部分在网上传播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完全受法律保护,一些人抢在知识产权所有者之前进行注册或发表,直接盗用他人成果,将他人成果归自己所有。这依然是现有法律的漏洞。

(三)引用时不注明

许多人在网络提供的共享平台上获取资源是为了丰富自己的成果,这会不可避免地引用他人的成果,网络环境中的参考文献是共享的,所有网民均可检索并引用,关键在于网络参考文献的使用权限不明确,而多数网民未形成自觉的意识,在引用时不注明出处及作者,显然这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侵犯。然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成果一旦出现在网络上即成为共享资源,著作权人很难掌握引用者的信息,而引用者往往只意识到网上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公共资源,不与标注。这些均为当前法律的空白。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探究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 扩展

知识产权法的管辖范围,将网络空间完全纳入其调控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法律条文加以完善,明确知识产权所有者、成果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重构知识产权法体系,增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将网络上未经登记或发表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作为完全受法律保护的成果,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所有权从其成果主动公布于网络之日算起,而不仅仅限于纸质媒介的登记和发表,杜绝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盗用他人成果及其它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应引导知识产权法向专门化发展。知识产权正在逐步从原有的财产权体系中走出来,向专门化发展,并且这种特定财产的专门化必将导致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和法律形式的完善,最终结果必然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被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所调整和规范。

(二)知识产权所有者设置权限

知识产权法律应将现实世界与网络空间结合起来,明文规定知识产权所有者应在创造性智力成果诞生之日起为其设置权限,可设置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允许共享等,没有声明权限设置的默认为允许网络共享和无条件引用,但必须在引用时注明以尊重知识产权。未经许可擅自上传视为侵权,可追究其法律责任,直接盗用或引用时不注明可遵照现实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允许网络共享

当前,网络空间发展迅速,未来人类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趋于社会共享,我们不能因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取缔网络共享。但是我们更应当重视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须将网络共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网民通过合法的方式引用他人成果,同时让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知识产权的身份权和财产权。

在网络上的资源通过检索都是可以查询到的,故而具有共享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网络用户不按照规则使用这些知识产权,甚至构成侵权,此时,侵权者会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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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资源共享合作协议书是怎么样写的,我不懂这方面的所以我想找一下有关的范本,谢谢
[律师回复] ______图书馆、______大学图书馆、______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为推进全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率先在一些领域达成共建共享协议,并向全省图书情报界发出倡议,共同推进全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一、______图书馆、______大学图书馆、______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作为全省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和科学专业图书馆中的有代表性的大型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中起到表率作用。为推进全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______图书馆、______大学图书馆、______省科技信息所联合成立______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这是一个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协作组织,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二、______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以共同建设、共同发展、共同提高为宗旨,优化文献资源配置,提高文献利用率,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全省图书情报机构的文献资源优势、信息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提高______省文献资源保障能力、可获知能力、可获得能力,促进______省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全面协调发展。
  
  
三、成立______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工作委员会,其职能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协作网开展工作。设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协作网日常工作。
  
  
四、协作网成员单位文献资源建设,要在充分考虑各自文献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合理分工,相互补充,保持特色。大部头工具书、外文文献和文献数据库的采购可以开展分工采购、集团采购的方式,要提升文献资源的共建规模,逐步建立各馆有特色的文献资源体系和全省整体化的文献资源保障系统。
  
  
五、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是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重要手段和技术保障。协作网成员单位在互联网上共同建立统一的服务网站,并在网站上开放本单位的书目查询系统。
  
  
六、协作网成员单位须设立馆际资源服务岗位,担负为各协作网成员单位读者的参考咨询服务,并向协作网成员单位的持证读者开放阅览室,读者可以查阅各单位收藏纸本文献和全文数据库。
  
  
七、各签约机构须向协作网成员单位的读者提供优质服务,执行协作网制定的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协作网组织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八、协作网的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按照《______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章程》执行。省内其他图书情报单位如果同意《______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章程》,可以提出申请,加入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
  
  
九、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的具体工作程序遵照“工作细则”执行。 
  
     
  ______图书馆______大学图书馆 ______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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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网络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说是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完整权受到巨大的冲击,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对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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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几部门达成什么共识
[律师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上路的行为,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共享单车企业经协商达成共识,近期将推出一系列举措——各共享单车企业将从改进注册办法、履行签约承诺、增加弹窗提示、强化信用管理、更新智能锁等方面,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人骑行单车的要求,同时在单车上醒目张贴相关警示标语,不在中小学、少年宫等未成年人出入集中的场所投放共享单车,组织运维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并及时劝阻教育未成年人违规骑行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结合“交通大整治”,进一步加强针对未成年人骑行非机动车的巡查执法力度,同时协同学校、社区加强对家长、学生的相关法制教育,并利用大数据分析结果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周边的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学校、家庭、社区要加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符合骑车年龄的学生骑行自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做到思想集中、不听耳机、不打电话、不骑入机动车道、双手不离开车龙头,确保骑行安全。各中小学将开展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明确要求不满12周岁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不满16周岁学生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要用孩子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提高教育成效,同时督促家长等监护人切实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家长要学习交通法规,不为未达骑行年龄孩子扫码租赁单车,关注并监督子女依法骑行行为,加强对子女安全出行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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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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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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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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