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起开始执业,目前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积极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此外,刘振宇律师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
处理劳动纠纷案件
在贾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在贾X工作期间,欠缴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失业保险费、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存在欠缴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钢结构公司支付欠薪XXX元、支付经济补偿XXXXX.X元、补缴在职期间(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各项社保费用,如不能补缴则予以货币赔偿等。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欠薪,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贾X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同意其辞职,解除时间应认定为XXXX年X月X日。关于欠薪,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差额XXX元,系按平均工资计算得出,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贾X因不接受公司调岗而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因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在郑州XX公司与刘X劳动争议一案中,刘X在年月高中毕业后,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年月日刘X工作结束后,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王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某县市政保障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X无责任。
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刘X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某公司与刘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某公司认为其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劳务合作模式,且刘X在被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被录取前。
一审法院认为,刘X入职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参与某公司的考勤,受某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某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刘X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可以认定自年月日起,刘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刘X诉请确认其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明显不当,予以纠正,确认刘X与郑州XX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在劳动关系。刘振宇律师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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