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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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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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点: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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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种类分为很多种,有全日制劳动合同也有非全日制合同。那么除了叫法不同之外,他们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区别呢。了解各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作为劳动者比较需要注意的。那么接下来我们重点介绍一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点及作用。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无效 。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点主要是要注意订立时是否签订了合同,如果是口头协议的话就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了,对于合同内订立的内容还是与其他合同没有什么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以后自己签订合同时要仔细的看清楚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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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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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的特点包括单位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要求职员超工时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采取口头或者是书面的方式签署、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签署合同时,签署在后的合同不得侵犯在先单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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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现在打算去面试了,是全日制的,所以我想咨询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我准备去找一份工作,看着很多工作介绍都写着非全日制用工,一直不明白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特点: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 《劳动法》 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 社会保险费 。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 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 。
(4) 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 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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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点有哪些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法律特点是工资形式是以小时计算的,工作时间比较短,发放的工资当中就包含全部的福利及保险费了,劳动关系的终止也是比较灵活的,因为双方都能随时随地终止劳动关系,还有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工资一般都是15天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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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单位比较缺人,很多工种急需招人,想了解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特点是怎样的,该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非全日制用工特点是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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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读研究生,嫂子家是开网店的,想趁着这个机会帮忙发发快递,赚点零用钱,但嫂子提前和我说了这是非全日制用工,搞不懂非全日制用工什么意思,它具有哪些特点呀?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用工时间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事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一般劳动合同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合同形式灵活,可以订立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强行性法规,具有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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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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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要照顾孩子上学,所以做的工作是非全日制性质的,我不知道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是什么,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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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需要一些新工人,我想问问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用工时间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事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一般劳动合同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合同形式灵活,可以订立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强行性法规,具有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作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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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起征点为3500元吗?
非全日制用工起征点不是3500元,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起收点都是一样的,也就是5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是可以在税前就予以扣除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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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的好朋友因为要照顾孩子和家庭,她就找了一份非全日制的工作,他以前没有做过对于结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和特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及特点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见《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用工时间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事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一般劳动合同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合同形式灵活,可以订立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强行性法规,具有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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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殊之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殊之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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